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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因為被勞工檢舉違法情事而對其解僱之嗎?

按受僱工作獲致報酬之人,有事實合理相信雇主或其員工,涉有違反法令之犯罪、處以罰鍰之違規或應付懲戒行為之弊案,具名向主管機關、檢察或司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政風機構等提出檢舉者,係「揭弊者」(亦稱吹哨者,告發行為人、公益通報者),基於公義理念,針對特定機構或事業單位內特定對象吹哨,告發企業內部之不法情事,可能毀損企業名譽或降低企業價值,對同事或企業造成不利益,常常構成勞動契約上之忠誠義務、保密義務或企業秩序遵守義務之違反,而成為雇主或企業予以懲戒或解僱之對象。

就此類揭弊者工作權如何保障免遭報復,在法務部擬就「揭弊者保護法」尚未公布施行前,徵諸勞基法(勞動基準法)第 74 條規定於 105 年 12 月 21 日修正時,就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或其他勞工法法令規定之申訴權,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為解僱、降調等不利勞工之處分,該處分行為為無效之立法精神,已見保護私企業內部揭弊者制度之濫觴。

準此,勞工於僱傭關係中檢舉企業或雇主違反刑法等其他法令之犯罪,因而遭受解僱等不利處分時,不妨參照前開第 74 條規定之精神或法理,以為合理判斷。

出處: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95 號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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