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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實務見解|約定利率修法後之適用

民法第205條關於約定利率上限的部分,經修法,從年利率20%調降到了16%,且從今年的7月20日起施行,雖然約定的時間在新法修正前,但當新法施行時,即應以新法的16%計算年利率。也就是說,原本約定利率的部分會拆成兩段,一段適用修法前約定的利率,一段則適用修法後的利率,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46號判決中,可見其新法操作之方式,供大家參考。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110 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自公布後 6個月即110年7月20日起施行,且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5項、第10條之1定有明文。查系爭本票之利息約定為年息20%,有本票在卷可稽(見士簡字卷第6頁),依前開說明,自110年 7月20日起即應適用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其利息約定超過年息16% 部分,法律上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判決未及審酌修正後民法第205 條規定,就被上訴人請求之431萬5,000元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週年利率16% 之利息部分,逕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尚欠允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關此部分廢棄,自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之訴。』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簡上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陳宏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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