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因臉書政策,登入時常不穩定,若有無法登入之現象,可透過忘記密碼功能,改為用帳號密碼登入。
被害人之承諾
一、「被害人之承諾」之定義
刑法學說上有所謂「被害人之承諾」或「阻卻違法性承諾」,意指被害人所為對於自身受法律所保護之法益予以放棄之意思表示,倘行為人所為法益侵害之行為,係基於被害人承諾所為,則予以排除成立犯罪,即肯認該「被害人之承諾」為法律所明訂以外之一種阻卻違法事由(即「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依此理論,行為人之侵害行為雖屬侵害法益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但因阻卻違法事由存在而不罰。
二、可處分之法益
然則,通說亦認為法益輕重有別,並非所有之法益均得容認個人任意捨棄處分,因此,被害人之承諾作為一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仍應有其限度,並不能與既有之成文法體系相扞格,換言之,得以「被害人之承諾」而阻卻違法之前提,係以該遭侵害之法益,為法律所允許被害人捨棄者為限。
三、生命、身體法益之不可侵害性
而我國刑法參酌國情、社會觀念,並不認為生命、身體法益係屬被害人得以捨棄之法益,此由我國刑法對得被害人承諾所為諸如殺人、傷害、墮胎等行為,因為彰顯生命、身體法益之不可侵害性,仍分別設有處罰規定(即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後段、第 275 條第 1 項後段、第 282 後段),觀之甚明。
從而對於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之犯罪,不能以被害人之承諾而阻卻違法。又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之遺棄罪,係為保護被害人生命、身體法益所設之罪,其所涉者非屬被害人得捨棄之法益,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援引「被害人之同意」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出處: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訴字第 261 號 判決
陳宏奇律師
陳宏奇律師事務所
《延伸閱讀》
- 我要求與證人對質,但法院不理我!
- 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 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與例外(適用法條不當)
- 疫苗接種後,發生死亡或其他後遺症,其因果關係誰來舉證?
- 審判中對於犯重罪之被告繼續羈押之限制
- 罵個「幹」就是公然侮辱罪嗎?沒那麼簡單!
- 分管契約因法院判決分割而終止後,共有人在分管之特定部分土地之地上物與土地間是否成立租賃關係?
- 上訴要有具體理由,不能只有不服!
- 個資法中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 浮覆地回復所有權登記之消滅時效起算點
- 在刑事案件中提起自訴,但未特定犯罪行為人,可以請求法院調查證據嗎?
- 為了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
-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
- 對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的確定判決,可否提起再審?
- 構成醉態駕駛罪外,還會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嗎?
- 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案件,應否自行迴避?
- 何謂「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
- 約定利率修法後之適用
- 如何終止契約?
- 非婚生子女死亡後,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否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前科紀錄等品格證據之使用
- 共有物經法院裁判分割確定時,分管協議即為終止!
- 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未通知他共有人是否承購,可否依給付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 公務員對於違建,應查報拆除卻不作為,是否構成圖利罪?
- 法院如何審查背信罪的違背職務行為?
- 被害人未查證,被告就不構成詐欺?
-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 法院變更起訴適用法條,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 少年時期所犯之刑事前科紀錄,可否用於成年後之訴訟程序或量刑?
- 詐欺取財與洗錢
- 法院詰問內容究竟是否屬於病患應秘密之醫療個資事項,醫師有無概括行使拒絕證言之權利?
- 警察攔檢權限與發覺犯罪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於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