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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話|羈押(四)羈押的撤銷與停止

前言

終於來到「羈押」的最終回,由於這個主題的重要性高,且內容繁雜,希望多花個幾篇介紹,可以讓讀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而在連續幾篇羈押地獄的最後,我們要來討論受羈押被告回復自由的情形,也就是「羈押之撤銷」與「羈押之停止」。

拾伍、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之不同

單從字面上觀察即可得知:「撤銷羈押」是一種使法院之羈押處分(向後)失其效力的情形;相對而言,在「停止羈押」的情形下,羈押處分本身仍有效力,但因某些事由的發生而暫時停止執行,必須施以替代性的處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待事由消滅而能再行執行時,則可能「再執行羈押」(依原羈押處分)。

拾陸、法定撤銷羈押與擬制撤銷羈押

依是否有撤銷羈押之法定原因存在,可以分為「法定撤銷羈押」與「擬制撤銷羈押」二者:

一、法定撤銷羈押

撤銷羈押之法定事由有二,即:

(一)羈押原因消滅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羈押之原因,如同我們前一篇所談論的內容,規範於刑事訴訟法第101、101-1條各款之中。如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性,則是屬於「停止羈押」之問題。

(二)押期已超過刑期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9條本文)

例如,如果一審時僅宣判六個月有期徒刑,而羈押期間已逾六個月,則應即依本條撤銷羈押並釋放被告。此處所稱之「刑期」,解釋上一般認為包括「有期徒刑」及「拘役」之宣告,但不包括「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期間」;不過,反正「強制工作」之規定也已經被宣告違憲了嘛,所以記得「有期徒刑」跟「拘役」之宣告都屬於「刑期」就好。

二、擬制撤銷羈押

雖無撤銷羈押之法定事由,但符合一定情形時,羈押亦可視為撤銷,事由有以下四種:

(一)羈押期滿未經合法延長羈押

「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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