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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種後,發生死亡或其他後遺症,其因果關係誰來舉證?

「施打疫苗後若出現嚴重不良反應或死亡,可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表示,目前審議24案,已完成22案,其中金額最高為90萬元。根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資料,獲得救濟金90萬元個案為桃園市1名余姓民眾,因為接種後發生血栓併血小板低下症候群,研判與接種AZ疫苗相關。」(引用自聯合報新聞內文)。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現在大部分的人大都有接種疫苗,但之前不時聽聞新聞報導某民眾在接種某品牌的疫苗後,身體產生不適的反應,最嚴重造成民眾因此死亡的結果。而在接種疫苗而身故的情況,我國在「傳染疾病防治法」及其所授權訂定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對於相關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的部分,有其特別規定,其法律適用如本篇所介紹的最高法院判決。

本篇判決內容如下:

「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不對等,法院衡量病患請求醫療專業機構或人士損害賠償之訴訟,由病患舉證有顯失公平情形,而減輕病患之舉證責任時,病患仍應就其主張醫療行為有過失存在,先證明至使法院之心證度達到降低後之證明度,獲得該待證事實為真實之確信,始得認其盡到舉證責任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為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第 1項所明定,規範意旨在藉由私益受害之補償,以實現監測並改良預防接種可使用之公益目的,並以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審議辦法),設置審議小組,就人民發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項、受害原因之鑑定,及救濟給付金額等予以審議,屬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給付(補償)之規定。

審議辦法第 13 條、第 17 條規定,將受預防接種與發生損害(死亡、障礙、嚴重疾病及其他不良反應)間之因果關係(關聯性),明文就「相關」及「無法確定其關聯性」之情形均予補償,僅就「確定無關聯性」者不予補償。亦即,該辦法不採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本文「由主張者負舉證責任」之原則,而特別立法將「因果關係不明」之不利益歸予行政機關,將舉證責任倒置由行政機關負擔始得免責之方式,以達前揭公益目的,與醫療之民事訴訟迥異,二者應予區辨。」

出處: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747 號 判決

陳宏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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