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因臉書政策,登入時常不穩定,若有無法登入之現象,可透過忘記密碼功能,改為用帳號密碼登入。
什麼是「代償請求權」?
按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代償請求權之立法目的,係基於衡平思想,旨在調整失當之財產價值分配,保護債權人之利益,使債權人有主張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受領自第三人之賠償物代替原給付標的之權利,其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直接轉換之利益(如交易之對價)與損害賠償,發生之原因雖有不同,但性質上同為給付不能之代替利益,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得為代償請求權之標的。
又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文義,固須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始得主張代償請求權。惟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參酌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法理由謂「其不能給付,『不問其債務人應否負責』,須以債務人所受之損害賠償或其所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代債務之標的,以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應認債權人得選擇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或代償請求權以保護其利益。
惟代償請求權之目的,係於債務人給付不能時,使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受領之賠償物或交付其所取得交易之對價,代替原來債務之標的為給付,以保障債權人之利益。
準此,即應以債務人就原來債務之標的仍應為給付為前提,始可因其給付不能而發生代償請求權。倘原來之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期間,債務人本得行使時效抗辯,拒絕為給付,自不可能再有給付不能,而發生代償請求權及其時效期間重新起算之情事,否則即與時效制度原期確保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有違。
出處: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111 號 民事判決
《延伸閱讀》
- 以「還原工程」方式獲知營業秘密,是否侵害營業秘密?
- 營業秘密中「秘密性」的要件
- 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解釋
- 國賠法中的無過失責任
- 未通知被繼承人子女而擅自處分遺體火化下葬,侵害該子女之人格權
- 使用人被詐欺、脅迫等時,其事實之有無,以何人之意思表示以為斷?
- 第三人利益契約
- 附帶搜索與同意搜索競合時,法律適用及程序遵守
- 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及適性犯
- 客觀歸責理論
- 「事實錯誤」、「禁止錯誤」與「刑罰法律變更」
- 毒品案件中之控制下交付與空白刑法
- 遺產爭議與遺產稅核課期間
- 刑事審判與精神醫學鑑定
- 未辦理土地總登記,其浮覆地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數位證據之驗真
- 警方未遵期提出報告書,其執行監聽所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 吹哨者(揭弊者)在勞基法上之保障?
- 繼續性契約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可否終止契約?
- 侵害配偶權的身分法益
- 未繳回不正利益,可以減刑嗎?
- 執法人員對於搜索扣押之證據應保留證據之原始狀態
-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後之適用
- 被害人之承諾
- 我要求與證人對質,但法院不理我!
- 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 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與例外(適用法條不當)
- 疫苗接種後,發生死亡或其他後遺症,其因果關係誰來舉證?
- 審判中對於犯重罪之被告繼續羈押之限制
- 罵個「幹」就是公然侮辱罪嗎?沒那麼簡單!
- 分管契約因法院判決分割而終止後,共有人在分管之特定部分土地之地上物與土地間是否成立租賃關係?
- 上訴要有具體理由,不能只有不服!
- 個資法中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 浮覆地回復所有權登記之消滅時效起算點
- 在刑事案件中提起自訴,但未特定犯罪行為人,可以請求法院調查證據嗎?
- 為了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
-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
- 對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的確定判決,可否提起再審?
- 構成醉態駕駛罪外,還會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嗎?
- 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案件,應否自行迴避?
- 何謂「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
- 約定利率修法後之適用
- 如何終止契約?
- 非婚生子女死亡後,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否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前科紀錄等品格證據之使用
- 共有物經法院裁判分割確定時,分管協議即為終止!
- 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未通知他共有人是否承購,可否依給付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 公務員對於違建,應查報拆除卻不作為,是否構成圖利罪?
- 法院如何審查背信罪的違背職務行為?
- 被害人未查證,被告就不構成詐欺?
-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 法院變更起訴適用法條,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 少年時期所犯之刑事前科紀錄,可否用於成年後之訴訟程序或量刑?
- 詐欺取財與洗錢
- 法院詰問內容究竟是否屬於病患應秘密之醫療個資事項,醫師有無概括行使拒絕證言之權利?
- 警察攔檢權限與發覺犯罪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於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