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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中「秘密性」的要件

很多公司會針對員工的薪資部分,在成立僱傭契約的當下,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也就是不能與其他員工透露或討論薪資內容,但相關協議的內容,是求職者在簽立時要特別注意的。員工薪資不是所謂的「營業秘密」就是了,營業秘密所涵蓋的範圍雖然很廣,但也有一定的要件必須要遵守,若不具備要件就不會是「營業秘密」,隨帶著後續也就沒有營業秘密法所規定的刑事及民事上責任。


營業秘密所要求之「秘密性」要件,係指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處於「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之狀態,此觀營業秘密法第 2條第 1 款規定即可得知。

且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依所涉資訊類型不同,可概分為用於經營、銷售方面之「商業性營業秘密」(包括客戶名單、商品售價、交易底價、成本分析)及與生產製造有關之「技術性營業秘密」(如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等),二者性質因有差異,故在判斷某資訊是否符合秘密性,自應有不同之條件要求,方能契合維護員工與雇主間、事業體彼此間之倫理與競爭秩序之立法目的。

質言之,商業性資訊之秘密性,在程度上並不以其他同業或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皆無從取得或完全不知為必要,若該等資訊係投注相當人力、財力、時間,且經篩選、分析、整理,可使企業取得經營上之競爭優勢,即非不得認為業已具備秘密性之要件。

出處: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勞上字第 52 號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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