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解釋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為我國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明文。
關於所圖得利益之「對象」,可自文義解釋、立法解釋予以解讀。
自法條文義前後連貫脈胳之整體觀察而言,條文既曰「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則所稱「因而獲得利益」當包括圖自己不法利益及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在內,不以圖自己不法利益為限。
另自立法解釋而言,細繹民國 90 年 11 月 7 日本款修正理由略謂: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俾公務員易於瞭解遵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而影響行政效率。爰將本條圖利罪修正以「實際圖得利益」為構成要件等語。其立法本旨已蘊涵圖利「他人」也包括在本罪處罰射程範圍內之意甚明。
至於「因而獲得利益」,重點在強調必須有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結果」始足當之,不能曲解為本款修正為結果犯,係限縮在「行為人因而獲得利益」之範圍,否則無異容許行為人以迂迴方法先圖得其他私人(包括親友)不法利益,製造金流斷點後,最終再巧以他法取得相當於該利益或替代物之回饋,此自非立法原意。
又此之「利益」,無論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括有形或無形之財產利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或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均無不可。從而,所謂其他私人「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之財產利益」,包括圖利對象之其他私人若依合法方法處理事務所應支付之必要費用(即減省之必要成本)在內。以非法清理廢棄物而圖利其他私人為例,其他私人非法清理特定類型廢棄物而暫屯、堆置於不符合規定之場所,因該場所並非合法暫屯、堆置場所,本不能清理特定類型廢棄物,故行為人所圖得其他私人財產利益之計算,自不能以該場所於一般情形所收取之清理費用或規費為依據,應以其他私人倘採取合法清理該特定類型廢棄物之途徑,通常所應支付之必要費用,予以審認。自不能以非法暫屯、堆置之場所,並未收取清理費用或規費,而謂並無圖得利益之結果。
《延伸閱讀》
- 國賠法中的無過失責任
- 未通知被繼承人子女而擅自處分遺體火化下葬,侵害該子女之人格權
- 使用人被詐欺、脅迫等時,其事實之有無,以何人之意思表示以為斷?
- 第三人利益契約
- 附帶搜索與同意搜索競合時,法律適用及程序遵守
- 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及適性犯
- 客觀歸責理論
- 「事實錯誤」、「禁止錯誤」與「刑罰法律變更」
- 毒品案件中之控制下交付與空白刑法
- 遺產爭議與遺產稅核課期間
- 刑事審判與精神醫學鑑定
- 未辦理土地總登記,其浮覆地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數位證據之驗真
- 警方未遵期提出報告書,其執行監聽所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 吹哨者(揭弊者)在勞基法上之保障?
- 繼續性契約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可否終止契約?
- 侵害配偶權的身分法益
- 未繳回不正利益,可以減刑嗎?
- 執法人員對於搜索扣押之證據應保留證據之原始狀態
-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後之適用
- 被害人之承諾
- 我要求與證人對質,但法院不理我!
- 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 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與例外(適用法條不當)
- 疫苗接種後,發生死亡或其他後遺症,其因果關係誰來舉證?
- 審判中對於犯重罪之被告繼續羈押之限制
- 罵個「幹」就是公然侮辱罪嗎?沒那麼簡單!
- 分管契約因法院判決分割而終止後,共有人在分管之特定部分土地之地上物與土地間是否成立租賃關係?
- 上訴要有具體理由,不能只有不服!
- 個資法中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 浮覆地回復所有權登記之消滅時效起算點
- 在刑事案件中提起自訴,但未特定犯罪行為人,可以請求法院調查證據嗎?
- 為了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
-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
- 對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的確定判決,可否提起再審?
- 構成醉態駕駛罪外,還會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嗎?
- 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案件,應否自行迴避?
- 何謂「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
- 約定利率修法後之適用
- 如何終止契約?
- 非婚生子女死亡後,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否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前科紀錄等品格證據之使用
- 共有物經法院裁判分割確定時,分管協議即為終止!
- 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未通知他共有人是否承購,可否依給付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 公務員對於違建,應查報拆除卻不作為,是否構成圖利罪?
- 法院如何審查背信罪的違背職務行為?
- 被害人未查證,被告就不構成詐欺?
-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 法院變更起訴適用法條,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 少年時期所犯之刑事前科紀錄,可否用於成年後之訴訟程序或量刑?
- 詐欺取財與洗錢
- 法院詰問內容究竟是否屬於病患應秘密之醫療個資事項,醫師有無概括行使拒絕證言之權利?
- 警察攔檢權限與發覺犯罪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於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