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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時事法律分析〉雇主要求扣薪賠償,勞工如何因應?

案例事實:

3C賣場被偷走4隻iPhone 13,公司向店員提出下列賠償同意書(薪資代扣償同意書),要求店員負擔其失竊的損失。

法律問題:

公司提出這份同意書,要求店員(勞工)簽署,負擔手機被偷走造成損失,是否合理?勞工可以如何因應?

法律分析:

一、雇主不得片面扣薪賠償,但可請求勞工協商賠償方案:

首先,依據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在未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定勞工應該賠償的情況下,就單方面認定勞工必須負責,並直接從勞工薪水扣款。

因此,雇主必須與勞工進行協商,唯有協商成立,才能基於「雙方的合意」,從勞工薪資中來扣除賠償金額。

所以,這個案件中,公司提出上述同意書,和員工進行損害賠償金額及扣款的協商,這個協商(同意書)提出的行為,是合理的。

二、雇主提出的扣薪賠償方案,必須內容合理:

不過,鑑於勞資之間協商地位的不對等,針對資方提出的損害扣款協商要求,即必須進一步檢視「合理性」,才能由勞工決定「是否簽署同意」。

而關於上面「合理性」的判斷,進一步要區分兩個層次問題來釐清:

(一)第一層次:勞工對於手機被偷竊這件事的發生或避免,有沒有過失?

這涉及到手機失竊過程、竊賊下手的方法是什麼?有沒監視影像可以還原失竊過程?而根據失竊過程,這位(或幾位)員工能否避免?員工(店員)在上班過程中,有沒違反公司訂頒的「產品向客人展示及保管作業須知」,因此讓竊賊有下手行竊的機會?

關於勞工作業上疏失,這點應由公司負舉證責任。因此,公司可以採取適當的調查方式,比如:搭配監視影像檢視,對內部員工進行詢問調查。

透過以上問題的釐清,在第一個層次上,先釐清勞工有沒作業疏失。

抑或,根本就是員工完全無法防範的竊盜手法,或公司自己保管安全措施有不足或欠缺,才導致失竊。此等公司自己必須承擔的風險(可透過保險分散風險),或公司自己應該承擔損失的情況,公司當然就不能透過「同意書」的簽署,將自己應該承擔的損失,變相轉嫁給勞工。

當然,還有一種可能情況是:公司本身保管規定不清,或人員配置不足,加上勞工自己的疏失,共同導致了這起竊盜損害。而這種情況,依照民法第217條「被害人(公司)與有過失,應減輕賠償」之規定,公司和勞工應該共同分擔竊盜損害,以減輕有疏失勞工的責任。至於,減輕的程度(比例),則看公司工作規則(員工守則)有沒相關比例規定?如無,至少減輕50%賠償責任,也還算合理。

(二)第二層次:勞工若有疏失,但被公司強迫或施壓同意協議內容時,應如何解決?又若勞工有其賠償責任時,其合理之賠償範圍為何?

在上述第一層次檢討後,如果勞工無疏失,則勞工當然可以不必進一步檢視這份同意書賠償內容(金額計算、可否分期)合理與否,可以拒絕簽署。如果公司有進一步強迫施壓的情況,則勞工可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反之,如果在第一層次檢視後,竊盜發生確實是因為勞工疏失行為所導致,或竊盜發生是公司安全規範不足、欠缺及員工疏失共同造成,這時候就勞工損害賠償責任就會成立,而需要釐清的問題會變成「勞工負擔的賠償金額多少,算是公平合理?」

這時候就需要將這份同意書內容詳為檢視,並思考以下問題:

(1)賠償總額是否合理?有無考慮失竊手機的市價、員工價、進貨成本?

(2)是否有扣除公司自己應該分擔的金額?

(3)是否勞方分擔額,有讓勞工分期賠償?

(4)如為按月自薪資扣款,扣款比例是否有超過每月應領薪資的1/3(請參見強制執行法第115-1第2項規定)?

(5)方案內容有沒和解契約中常見的「斷尾條款」,即資方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就本失竊事件,懲處勞方或向勞方求償?

經由進一步檢視資方提出的賠償方案(即同意書記載內容)是否合理後,勞方可進一步決定是否簽字。

如果勞工認為同意書內容(資方賠償方案)有疑義,則當然可以向資方提出修改、調整意見。

此時,建議勞方也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藉由勞動局調解委員的協助,檢視、修正資方提出賠償方案(同意書內容)之後,在勞動局達成、簽署勞資爭議調解,以確保自己賠償責任公平合理。

反之,如果勞工仍堅持拒絕賠償,則資方也可以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逕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相關訴訟費用,甚至,勞動契約中如有約定負擔律師費時,均可由敗訴的勞工負擔。

三、結論-合理協商可避免勞資糾紛擴大:

基於以上各點說明,關於本件竊盜損害事件,面對資方提出的賠償方案協商要求(同意書內容),建議勞方應該依循本文上面說明,自己好好思考評估,再決定是否簽字賠償,或與資方協商修改賠償方案,而非一昧拒絕協商,抗拒賠償。

畢竟,本來或許可以好好處理收尾的事件,如果因為一昧推諉,很可能引發資方進一步不合理(或違法)的懲處,例如:調職、資遣或解僱,導致勞資雙方爭議擴大或惡化,徒增勞方維護自身權益的額外成本。

#勞資爭議 #損害賠償

吳俊達律師

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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