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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教育這回事?

打從進入「法律系」唸書的那天開始,似乎「通過國家考試」就成了全體法律系學生的宿命。現實上,有沒「司法官頭銜」、「律師執照」,幾乎是社會、親友、同儕評價「我們唸法律系有沒學以致用」或「我們法律系有沒白唸」的唯一標準。尤其,通過國家考試,顯然更是法律人就業市場上「薪資高低差異」的重大標準。

因此,為了順利通過國家考試,長年來法律系學生依賴補習班的情況,始終非常明顯,甚至,不乏學校從大一開始,就瀰漫著「別人補,我沒補,就會考不上」的「恐懼心理」。然而,「通過國家考試」真的是我們踏進、接受「法學教育」的唯一目標?在盡力衝刺國家考試之外,「法學教育」真正可以啟蒙、深耕法律系學生的,又應該是什麼呢?

如果準備考試很痛苦、考不上很痛苦,考上後工作一樣痛苦,那麼,「法律人生」到底有什麼有趣的地方?本篇的目的,並不在反對法律系學生去補習,而是從「執業訴訟律師」學習法律及從事法律工作的觀察與心得,和大家一起探索這個「重大影響我們一生思維」的問題:法學教育的真諦為何?法學教育可以如何引領、改變我們法律人?

以下讓我從三個面向分別切入說明。

(一)法學教育或法學訓練的真正意義?

法學教育的目的,絕對沒有國家考試這麼狹隘而已!真正有用的法學教育,是訓練學生一套嚴謹邏輯思考分析辯證及解決問題的能力。這些能力,是指培養五力(思考力、質問力、辯證力、寫作力、整合力)均衡發展的「法律人」,而非僅是訓練一位很會考試、博學強記的「法匠」。

這裡所說的『五力均衡發展』,包括了以下基本能力的養成及精進:
A. 思考力(含分析力、邏輯力)、
B.
 質問力(含調查力、檢索力、閱讀力)、
C. 辯證力(含判斷力)、
D. 溝通力(含說服力、協調力)、
E. 整合力(含執行力)

其中,培養看穿事物本質的能力,更是法學教育的重要意義。因為,我們身處的現實社會,在事物「華麗、美艷、溫馨、信誓旦旦」的「包裝、口號」背後,總是隱藏著「邪惡的剝削、套利」的真相、本質。

這樣的手法永遠會不斷推陳出新,但總能輕易得手、屢試不爽,無非因為人總欠缺了點「看透事物本質」的「智慧」,卻總讓「貪圖大小私利」的「慾念」混亂了自己的思考!因此,看穿世間事物「皮相」背後的「實相」,我們就能趨吉避凶,走向光明。

從這個角度出發,法學教育下的思考訓練,就是一門「看透心思,聽出弦外音,感受真相」的課程,讓每個法律人學習如何「看穿事物的本質」、「洞悉複雜的人性」。

以上說明,當是法律系學生必須要正確認清,且一直不忘,那怕是國考之路充滿挫折,你也要時時勉勵自己的「初衷」呢!因此,可不要讓國考、補習班講義及用書,成為阻礙你「發掘法學堂奧之美」的障礙。

(二)在考試補習以外更重要的事?

的確,國家考試很重要。畢竟,有律師或專業執照可以做更多事。在準備國考之路上,坊間補習班的書,確實很多整理得非常詳盡,且國考爭點、學說及實務見解也臚列得很完整。筆者自己也是閱讀過不少補習班用書。

但筆者要指出的是:法律系學生不應該養成過度仰賴補習班用書,甚至只唸補習班用書的心態,因為那絕對會「阻礙你大腦思考、邏輯、辯證力的開發及發展」。因為久而久之,你可能會太過習慣於背誦考點、結論,而忽視了「思考為什麼這樣認為」、「質問是怎麼推論出來的」這樣的腦力激盪過程。

尤其,未來真正的法律實務工作,甚至,法律實務以外的任何工作也是,很多時候都是需要分析、推論和判斷,屆時你會發現自己思考疲乏、論證薄弱,且毫無辯證、推論的能力。

例如,儘管自己很「認真地」、「費力地」聽完當事人的陳述,但就是無法:「敏銳地」區別出大、小事實的重要性,並很有「條理地」歸納、彙整各點事實之間的關聯性,並「精準意識」(嗅出)這些事實基礎上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可以提出的「法律上主張」,且能有邏輯性地拆解、排列各個問題。

同時,你也會發現:不論自己再這麼努力想「涵攝」事實和條文,但始終就是無法「精準操作、用對條文」,而在你嘗試將「事實、證據套入條文」的過程中,更是會處處充滿疑惑、屢屢卡關,毫無任何把握。

此外,實務工作每天都會遇到一堆問題,查不到實務、學理見解的情況比比皆是,這時就需要你自己動腦想、推論出答案,而平常學校唸書、思考紮不紮實,這時就會顯現出來了。

平常「形式化」、「空洞化」思考慣了,此時才會「突然驚覺」自己竟然「論證、說理的能力」都消失了。原來自己的法律世界,是沒有任何「思維厚度」或「論證辯駁能力」的。

(三)現行法學教育模式的問題?

談了法學教育目的及補習班的功能。我們要再回過頭問,現行的法學教育作法,可能還有什麼可以精進的方向?向來,大學法學教育側重「如何正確適用法律」,或許受限於教學時間,而無法重視、強化學生「如何整理、認定事實」、「如何蒐集、解讀證據,並進一步還原、推論事實」,甚至,連指導學生「如何問案」(問對問題,釐清事實過程)都可能力有未逮。

我們可以發現,一直以來法律系教科書上研討的「案例事實」(甲、乙、丙、丁、戊五個人之間發生了什麼事),都是已經「假設」好的,並要求學生:

根據已經假設好的事實過程,(1)先正確選擇相關條文,(2)緊接著說明各條文在涵攝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爭點及各種實務或學理見解之差異,(3)並進一步辯證這些不同見解之間的合理性,(4)然後說明應該採取那種看法,(5)最後解答出這個實例題的答案。

然而,在法律實務工作處理上,「甲~戊等五位當事人彼此之間發生了什麼事」,顯然是必須要先透過「各種證據的拼湊」去釐清、還原,這裡顯然涉及到「事實如何整理、爭議事實如何證明釐清」的基本能力訓練及培養。

尤其,法官角色下所認定的事實,和五位當事人各自角度(或五位當事人委任律師的角度)所主張的事實,明顯存有歧異,在五個不同版本的故事之間,法官必須根據「當事人主張、現有可以蒐集到往往有限的證據」,嘗試建構出一個「自己確信」的故事版本。

這個法官的事實版本,可能是接近五個版本之一,也可能根本是第六個版本。甚至,法官更可能為了個案判斷上「實質公平正義」的維護(沒有寫在判決書內的真正理由),先選擇自己想要適用的法律,再反推解讀證據、認定事實,自己建構出一個符合內心公平正義的故事版本。

因此,嚴格說起來,向來大學法律系的教學作法,不但不是「律師工作思維」的訓練模式,即使連「法官工作思維」的訓練模式,其實也是不夠完整得。

因為,在事實釐清認定、證據蒐集及解讀面向上,學生能夠接受到的訓練時間,實在非常少,只有在少數實務或實例演習、實習或法律服務課程,可以「稍微彌補」這個訓練上的缺憾。

然而,這類「半實務課程」,和實際上「閱讀、研究整個完整卷宗」、「自己親自辦案逐步形成整個卷宗」的工作模式,還是存在相當大的訓練效果差異!

例如,訴訟(程序)法的課程討論到「證明問題」時,大多都在討論「舉證責任」的層次,而刑事訴訟比民事訴訟詳盡些,因為還有討論到搜索、扣押、證據能力排除等問題。

然而,各當事人或律師「如何主張、抗辯並舉證」、「如何蒐集、解讀證據」,檢察官「如何問案、蒐集證據起訴被告,並予定罪」,而辯護人「如何無罪答辯並舉證、調查證據」,相關角度的教學、指導,則明顯比較欠缺。

因此,我們的法學教育,是否應該適當調整上述教學角度的設定?或至少,必須在「事實認定、舉證活動」面向上,調整向來法官的角度,增加律師(雙方代理人)、檢察官或辯護人的角度,確實需要我們一起來正視和思考這個問題。因為這一點,根本攸關學校如何協助學生,縮短「適應實務工作」所需的時間,當然也有助於減少學校教育方向與實務工作技能實際需求的落差。

(四)所以千萬別來念法律?

曾經有本書叫「千萬別來念法律」,但作者其實「真知灼見」地提醒全體法律人,一起去重新思考「法學教育的本質和意義」。

今天,我想跟大家說的是:我們何不好好享受學習法律、接受法學教育的過程?

如果你是法律人,就試著當個「超越補習班」的法律人,用另一種視野去感受法學教育的「美麗星空」吧!如果你考運稍差,也別讓世俗的「你今年考第幾年」這種問題,貶抑了你這一趟法學訓練過程的相當收穫。這一路走過,你絕對不是空手而回。

如果你不是法律人,不論你大學唸什麼,未來從事什麼工作,充實相關法律知識都是必要。因為,人生不是華麗的舞台,而是殘酷的叢林。你不理法律,就等著到處被人剝削掠奪。這就是這個社會的現實。

吳俊達律師

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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