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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內若有人因為Covid-19染疫身亡,該房屋是否構成房屋買賣契約(交易)上的「凶宅」?|吳俊達律師

本土疫情升溫,近來發生多起確診者在家猝死案例。對於染疫在家猝死後,房子算不算「凶宅」,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今天說,凶宅定義是非自然死亡,染疫算是生病,「不會被認定為凶宅」(引用新聞內文)。

關於這個爭議問題,筆者提供法律意見如下。

一、非凶宅,但仍應誠實告知

首先,房屋存在「物之瑕疵」,當然不會因為是「凶宅」這個原因,因為並不符合現行大多數民事法院、內政部解釋「關於凶宅」的定義。然而,「有人因為Covid-19染疫,並在房屋內病逝,房屋可能仍存在傳染風險」這點,也可能構成房屋存有「物之瑕疵」。

因此,此種情況,固然不是「凶宅」,但並不表示房屋在交易上不存在減損通常使用或交易價值的「瑕疵」。所以,即使屋主(賣方/出賣人)已經善盡「消毒工作」,在買賣房屋時,屋主在「屋況說明書」記載的勾選上,仍應誠實告知仲介、買方(買受人)。

二、買方應善用屋況說明書空白補充欄位

另一方面,買方可以利用屋況說明書的「其他補充告知欄位」,向賣方及仲介提出說明,要求賣方在此一空白欄位中詳細澄清「房屋使用人有無確認染疫過」。

本文認為,大家應該要有幾個重要觀念:

  1. 我們可以同意「有人染疫病故的房屋」不是「凶宅」。
  2. 賣方、仲介仍應該誠實告知「房屋內曾有人染疫Covid-19身故」這個事 實。 
  3. 正確的觀念是,交易資訊本來就應該公開透明,而非心存僥倖,至於買 方會不會殺價、賣方給不給殺價,這就回歸市場機制,賣方當然可以不 賣給「以此為由要求減價」的買方。 
  4. 法律制度必須有效保障「交易過程資訊對等及議價的公平性」。

三、買方要特別注意屋況說明書記載不實之法律效果

此外,我必須嚴肅指出:買方應該特別注意「屋況說明書」記載不實、錯誤時,在買賣契約內容設計上,是否可以連結到「解除契約」、「賠償違約金」等違約法律效果,以及是否可以構成「買方要求履保機構暫停撥款」的理由。這點很多人並不知道,而不少仲介經常蓄意矇騙買方。

如果答案為否定,亦即,買方在買賣契約中找不到制裁「賣方屋況記載不實」的違約效果,那就表示:這份買賣契約的設計(風險分擔公平性)是有問題的,是對買方不利的,必須修改合約條款。

四、簽約前必須詳閱並了解交易內容及流程

最後,我們可以發現:任何房屋買賣契約,在「簽訂前」的詳細審閱、對整個交易架構/流程的正確理解,顯然非常重要。買方(賣方也是)都應該好好注意,而不是對方、仲介、代書、代銷或建商拿出任何版本的買賣契約要你簽,你看都不看,就只因為「87分高」的信任,馬上直接簽下去。簽了之後,才發現存有重大不利,找律師或上法院哭哭啼啼,通常也不太好補救。

吳俊達律師
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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