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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調解的基本必要觀念|吳俊達律師

許多當事人/律師前往法院/區公所/勞動局進行調解、協商和解,經常都會向「調解委員、調解人」說出,類似以下對話內容的調解/和解方案或「起手式」。

可惜的是,這些對話內容,多半是出於「表演猴戲、裝腔作勢、壓制對方、無心調解、拖延時間」的不當動機,且大多無助於「正常實質調解的理性、良性進行」。

因此,為了能夠積極促成調解,有效解決紛爭,作者特別彙整出來20個常見情境,提供讀者參考,期望大家未來面對相關「訴訟調解程序」時,都能秉持健康、正面、積極的心態,並提醒自己要避免「重蹈覆轍」:

1.「委員,我的方案就是照我起訴要求的,全部一毛不減,對方都應該賠給我。」

  • 錯誤❌:

拿出荒謬求償項目臚列清單一串。

  • 正確⭕️:

先好好檢視自己求償項目及金額的合理性。

2.「委員,我的方案就是照一審判決的,全部一毛不減,對方都應該賠給我。」

  • 錯誤❌:

連小額法定利息都錙銖必較。

  • 正確⭕️:

調解必須雙方都適當讓步,小額法定利息是最基本的讓步。

3.「委員,我要對方先公開跟我道歉,在臉書上先洗門風,我才要談。」

  • 錯誤❌:

不涉及名譽權侵害,卻一昧要求先對方公開道歉

  • 正確⭕️:

瞭解公開道歉的法定要件,可透過調解過程中釋出善意歉意及真誠溝通,達到修補雙方關係的效果。

4.「委員,我們這方沒錯,我們為什麼要付錢?」

  • 錯誤❌:

當事人誤解同意支付部分款項就是承認錯誤。

  • 正確⭕️:

調解重點不放在追究是非對錯,而重在有效解決實際爭議或問題。

5.「委員,我當事人認為他沒錯,為何要和解?」

  • 錯誤❌:

當事人誤解和解就是自認理虧。

  • 正確⭕️:

與其耗費時間爭論雙方對錯,不如集思廣益找出可以促成和解的籌碼。

6.「委員,除了起訴狀我方要求金額外,我要再加一個登報道歉,而且要頭版。」

錯誤❌:

訴求不但沒讓步,甚至超出原本主張範圍。

正確⭕️:

除非真心想要一併解決當事人間,其他現已發生紛爭或未來極可能再生的紛爭,或是尋找有助解決爭議的其他創意方案,「恣意擴大訴求」通常只有阻礙調解、破壞協商的反效果,並遭他方質疑拖延、無心協商。

7.「委員,我當事人沒有授權,我們就來聽聽對方的意見先。」

  • 錯誤❌:

完全未準備任何調解方案就出席浪費大家時間。

  • 正確⭕️:

進行調解前,務必先做好準備,尤其是思考各種具體調解/和解方案內容,並針對相關可行性、需克服哪些執行障礙,事前詳加檢視並思考個別解決方法,以便雙方進行有效率的調解。

8.「委員,你來評評理,我這麼多證據,對方多惡劣啊,&=!*”₩)*&$”₩□×(就這樣幹了10分鐘),你看看誰應該勝訴?」

  • 錯誤❌:

調解一開始就帶入過多無助問題解決的負面情緒,恐怕破壞雙方協商氣氛。

  • 正確⭕️:

讓當事人彼此適當抒發情緒,有助於雙方回歸理性、澄清誤會並修復關係,但調解委員/調解人必須掌握介入、中斷當事人離題的時機,以免雙方情緒交鋒導致場面惡化失控。

9.「委員,叫對方撤回起訴,一切費用自己承擔,我們可以同意。」

  • 錯誤❌:

調解雙方都要讓步,而非全面招降對方。

  • 正確⭕️:

成功的調解,有賴雙方都能換位思考,同理對方處境、情境,進而找出自己可以讓步的空間。

10.「委員,對方不談沒關係,我們繼續打到最高法院。我們寧願付律師費(反正律師很便宜),也不想和解。」

  • 錯誤❌:

低估訴訟成本兼嗆聲,無益良性調解的開展。

  • 正確⭕️:

精準評估訴訟成本,並將「律師角色」理解、定位為「協助自己有效解決紛爭的專業輔助智庫」,而非只是「一把受僱的槍」,或只是「收錢負責痛毆、羞辱對方的打手」而已。

11.「委員,我們另外還有五個糾紛,全部一起談好,我們就同意和解。」

  • 錯誤❌:

這種無心調解,刻意擴大阻礙協商路障範圍的手法,只會引發對方不滿,不僅縮小對方的讓步空間,甚至還會升高雙方針鋒相對的程度,並衍生更多法律案件。

  • 正確⭕️:

真心連同其他五個糾紛一起解決者,勢必會針對全部糾紛提出全面、完整的調解/和解方案,而非只是嘴砲說說而已。

12.「委員,為什麼他只告我,沒告其他人,這不公平,你叫其他人都來,我才要談。」

  • 錯誤❌:

瞎扯無關第三人,只會阻礙實質協商進行。

  • 正確⭕️:

必要時,請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加入調解/和解協商,將有助於協商成立,但務必於開口前,先好好請教法律專家,或與律師充分討論第三人加入協商、分擔責任的法律依據、合理性及可行性。

13.「委員,我方的方案就是,對方不能跟我們要30萬,而且他還應該再賠我方20萬。」

  • 錯誤❌:

雙方都一昧堅持要求對方付錢,此時最難進行協商,因此並不可取。

  • 正確⭕️:

雙方都必須自律、公正地評估、找出自己可以讓步的空間範圍,並化解一昧要求對方付錢、賠償的一廂情願或誤解。

14.「委員,我只是律師/法務,公司要大老闆決定,他現在去歐洲把妹渡假,二個月後才會回來。」

  • 錯誤❌:

調解人員毫無獲得任何授權或授權範圍狹隘。

  • 正確⭕️:

進行調解前,雙方都必須盡力取得合理授權範圍,避免無意義虛耗時間的協商。

15.「委員,我們老闆說,叫對方老闆跟他當面道歉,我們公司才考慮和解。錢不是問題。」

  • 錯誤❌:

公司合約爭議堅持連結到老闆個人意氣之爭或奇檬子問題。

  • 正確⭕️:

過度執著於「先道歉再說」,容易導致協商形成僵局,甚至協商直接破裂。

16.「委員,我太太說……,我媽媽說……,我念法律系沒考上的兒子說……,我沒意見啦,你覺得如何?我帶方案回去,再問她們三個人。……」

  • 錯誤❌:

爭議解決方案道聽塗說,或推諉無關第三人、各種鄉民意見。

  • 正確⭕️:

最瞭解案件來龍去脈的,不是第三人或律師,而往往是當事人自己,請避免讓過多、無關第三人意見影響自己的判斷或決策。

17.「委員,我們願意尊重法院,也很感謝委員,還有書記官、法官助理……(恭維10分鐘),……所以我們今天才來聽聽對方的意見。請對方先提方案……」

  • 錯誤❌:

調解一直都在講幹話場面話,而不提出實質爭議解決方案。

  • 正確⭕️:

調解就是自己必須攜帶具體方案前來,而非只是來聆聽對方的方案,場面話、恭維之詞適量即可,以免延宕調解時間。

18.「委員,對方提的十個方案,我的當事人都無法接受啦,請對方回去繼續反省檢討,再提第十一個方案來啦。」

  • 錯誤❌:

只是一昧片面否決刁難對方,但自己完全不提任何方案。

  • 正確⭕️:

具體回應對手提出的每個方案,針對自己無法接受的「部分」,應該主動提出「解決方法」給對手,而非只是一昧抗拒或反對整個方案。

19.「委員,對方自己不來,只找律師來,根本沒誠意啦,(作勢翻桌、拍桌)我們不談啦。」

  • 錯誤❌:

忽略對方本人出席,可能使場面更加對立。

  • 正確⭕️:

對方無法親自到場參與調解的原因很多,不一定是欠缺誠意,只要對方律師有取得當事人明確授權,即可進行調解。

20.「委員,(幹,你這麼菜、學經歷這麼虛,竟然能當調委)你盡力就好,我們這件很複雜、專業啦,我只能說,當事人有很多其他考量,(你太菜不懂啦)我不方便說啦。」

  • 錯誤❌:

你以為我們委員很愛來聽幹話,浪費自己正常賺錢時間?

  • 正確⭕️:

所有調解程序的人力物力安排都是國家資源的投入,珍惜國家為所有調解程序付出的資源,尊重調解委員的專業,盡力與調解委員、談判對手合作,屏除抗拒調解的心態,即有機會想出、找出紛爭解決的適當方案。

#調解程序 #調解委員 #調解人

尚詰法律事務所

吳俊達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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