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實體法、程序法與證據法的關係?|吳俊達律師
這個議題主要針對法律系學生、初學法律者,先從思維上說明三者相互的關係,再建議學習上可以怎麽做?
一、這三者的關係?
(一)「民事訴訟法」是一門「動態」的科學,它以貫徹、實踐「實體法上所規定的客觀正義」為主要目標(另牽涉與程序利益保護原則間的調合)。相較於「實體法」的學習,均先假設了「客觀真實已明確」作為思考的前提,具程序法屬性之民事訴訟法則正好相反,係以假設「客觀真實真偽不明」為一切問題探討的基礎。
(二)伴隨「時間」因素介入所帶來的「動態」體系變化,訴訟程序的演進,透過雙方當事人、法院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行為,共同去構築形成,直到法院作出判決,探尋或形成一個「建構在訴訟資料、證據資料基礎」上的「真實」。簡言之,訴訟法所追求的「終極目標」(真相),就是那些在我們「學習實體法時」都已經被書上(實例題)都假設好的「客觀真實」。
(三)民事訴訟制度追求「實體真實」的過程,乃一透過「合法程序」,提供兩造當事人、法院協力進行「舉證活動」之平台,並藉由「舉證責任」(證明規則)的分配,運用各種「證據方法」,在法庭上蒐集並呈現「證據資料」,提供「法官」(裁判者)綜合形成心證,據以檢視、判斷: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與「證據資料」是否相符、何者較可信。
(四)訴訟追尋「真相」,如同「玩拼圖」,所有「證據」如每片拼圖,拼圖是否完整、是否被暗藏、遭變造、與其他拼圖如何搭接,均決定最後拼湊呈現的圖像。
二、學習方法:建立「相互交錯、穿梭的思考模式」
(一)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之的「整合式」學習:學習「實體法」時,思索「訴訟法」上可能會發生或涉及什麼問題?學習「訴訟法」時,援引「實體法」上的各種案例思考:如何從訴訟程序開始,走到結束?
(二)每個實體法上之法律見解,均會對應產生舉證責任,因此要隨時問自己:誰應負舉證責任?該如何證明?
(三)為了「證明」向來都被輕易「假設」為「早已明確存在、無爭執」的事實,學習訴訟法時必須自己思考:究竟該如何「保存」、「蒐集」、「提出」證據,並「闡釋」你所擁有之「全部證據資料的意義」(從證據方法中「解讀、闡釋」出證據資料),以對應於向法院提出的「事實主張及抗辯」(這牽涉到你規劃好的訴訟策略及佈局)?以充分達成法律上對於「證明」的要求。
(四)向來,關於證據法,我們都只學到「舉證責任怎麼分配」的階段,而法庭實戰經驗則會告訴你:「訴訟勝敗」的真正關鍵在於,你如何舉證?你會不會幫你的當事人舉證?同樣相同的證據方法,你能否闡釋出比對方律師更精彩的「故事」,並在心理上完全「說服」法官?
#實體法 #程序法 #證據法 #舉證責任
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 吳俊達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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