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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錄音取證的重要性?|吳俊達律師

很多人經常問我們律師,「私人錄音」、「私下錄音」可以當證據嗎?在討論「私人錄音」的「證據能力」、「證明力」之前,我先讓大家理解「錄音」的重要性。我想起了多年前處理的一件車禍案件。

我曾經「告訴代理」一件死亡車禍(代理被害人父母),「交通員警」調閱了三支監視器畫面,翻拍了幾十張照片,送給「偵查隊」,結果偵查隊只送十張給「地檢署」,檢察官也沒覺得奇怪,或案件太多直覺事證明確,就根據這十張照片,直接起訴了被告。

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立即委任了辯護人,被害人的父母從起訴書中發現「案情不太對勁」,也委託我以告訴代理人,介入刑事第一審,並對被告提出假扣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為「起訴書」中的十張照片,我們只看到了「兩車碰撞瞬間」的畫面。因此,被告的律師就一直抗辯:是被害人機車自己左切變換車道,未注意左方來車,和加害人自小貨車發生擦撞,導致摔車,人不幸命喪輪下。

因為被害人父母一直告訴我,承辦交警說「他拍了一堆照片」,可以顯示:兩車碰撞前,兩車之間是一個前、後車關係,本案車禍的發生,是被告「超車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擦撞到被害人機車左邊後照鏡,導致被害人失控車倒,摔車後,人不幸遭後輪輾過。

問題來了,我在向法院聲請閱卷(起訴後閱卷),影印了「全部偵查卷宗」,也聲請燒錄了卷宗內的監視器影像畫面,翻遍了檢察官起訴的全部證據,我就是沒有看到「家屬口中堅稱的影像、照片」。

因為涉及到被告的「無罪答辯」,影響到車禍「肇事責任」的判斷,從現有十張照片來看,被告有可能被判無罪,或至少民事賠償上被害人很可能「與有過失」。

一定有把全部監視器畫面、照片都找出來的必要,以避免車禍「肇事責任鑑定」失真,鑑定判斷方向上完全被誤導。

我們懷疑,是不是警方有人在搞鬼?是否有人向承辦員警去施壓?畢竟,沒道理是檢察官造假,故意藏匿關鍵影像、照片。何況,本案檢察官也確實起訴了被告。

我們究竟該如何找出:是警方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呢?

我心裏盤算的是,如果貿然透過刑事法院發函給偵查隊、交通隊,也許他們會在「溝通討論」後,口徑一致回覆法院:「本案沒有其他照片了」、「所有照片都檢送給地檢署了」。

但如此一來,被害人父母堅稱「可以證明前後車關係的照片」,永遠都不可能出現 ,就這樣硬是被藏匿消失掉。

所以,我們絕對不能貿然直接聲請法院發函給警方,我們必須先設法補強舉證:「當初承辦交通員警,確實有調閱多支監視器影像,並拍了幾十張照片存檔」這點。

於是,我指示家屬先去找承辦交警(我不建議由律師出面),然後問他調多少監視器畫面、翻拍多少照片,然後在未告知他的情況下(合法性並無問題,另文討論),先進行了「私人錄音」。

交通員警當場向被害人父親「重申」了之前說法,並強調因為是死亡車禍,所以他很特別慎重處理。

還算順利,我們透過錄音,精準錄到了我們需要的內容。

但詭異的事發生了!

當交通員警帶著被害人父親回到辦公室,試圖找出他自己留存的照片時,「奇怪!這個車禍案件的電腦資料夾,現在完全被清空,沒有看到任何照片!」

現在,我們越來越清楚,警方,不只是偵查隊,乃至於交通隊,都有來自被告方透過關係介入的「鬼」,他們試圖介入影響案情發展!

我又怎麼可能放任他們惡搞這件案件,扭曲車禍肇事過程,讓被害人莫名含冤呢!尤其,關說、造假,更是我非常痛恨的惡劣行為,因為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阻礙了真相釐清、公平正義的實現。

幸運的是,交通員警在我們給他「私下錄音」的時候,顯然他並沒有受到施壓、收買,因此仍然據實以告。

現在,我有了交通員警的錄音。如果偵查隊、交通隊,膽敢扭曲事實,胡亂回文給法院,我就有證據可以提交法院,證明警方公文書內容不實,甚至隱匿證據了。

有了關鍵錄音,法院也才可能相信我們對於警方惡搞行為的指控。否則,大多數法官的經驗法則,非常有可能是「警察跟你們無冤無仇,為什麼要刻意陷害你,或偏袒對方呢?」、「這一切大概是家屬自己杜撰想像出來的吧!」

接著,我直接撰寫了書狀(暫時沒有提出錄音),告訴刑事法庭「承辦交警的說法」,請法官發函問「偵查隊」,結果法院一行文,偵查隊就把「所有照片」補送到院,還說明「當初是遺漏未送給地檢署」。

而這些照片,完全如被害人父母所說,可以證明:兩車碰撞前的十秒,在行車路徑上,被告自小貨車是開在被害人機車的「後方」,然後「逐步試圖」超越被害人前車,但仍不慎在超車的瞬間,擦撞到被害人。

在這個車禍案件的承辦經驗裡,讓我見識到部分警方的可怕,無法令人信任的「黑暗面」。

我當然肯定,不是所有警察都是這樣「處理事情」,也深信目前基層員警的素質、紀律、風紀都越來越好。

然而,我們小老百姓在面對警方時,仍然必須好好謹慎小心,因為你永遠不知道,有「誰」、基於「什麼動機」,會惡搞你的案件。

從以上的真實案件(有法院案號、卷宗資料可查),我們可以理解「私人錄音」的重要性、關鍵性!

吳俊達律師

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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