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如何因應資方提出的離職同意書?
勞方提出的這張同意書,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很多,且可能許多勞工都可能遭遇到。因此,我詳細說明「法律分析」(判斷思考流程)及「應對作法」(具體回應方法)如下,提供大家參考。
如果一時看不懂我的建議,你也可以備份印下來,帶去找懂法律的朋友,解釋給你聽,或利用我的建議來協助你處理勞資爭議。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
當資方提出這份同意書,要求勞方簽字,勞方該如何「接招」呢?
我提供勞方的「具體建議」如下:
一、問題釐清
首先,我們應該要釐清:
雇主是否確實符合「業務緊縮」(勞基法第11條第2款)?
雇主提出的「調職方案」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的五款要件?
這兩個問題,從勞方提供的「同意書」內容本身是看不出來的,必須進一步求證及釐清。
二、資方的迴避資遣
如果前面問題的答案均為肯定,則雇主提出的調職,法律上叫作「迴避資遣型」的調職,是「避免直接資遣勞工」的替代手段。此時,勞工可以選擇「接受調職」或「拒絕調職但由雇主依勞基法予以資遣」。
換言之,此時,面對拒絕調職的勞工,雇主應該採取資遣作法,並核發(至少)依法計算的資遣費(但請注意,勞基法並不禁止雇主核發高於法定計算的資遣費),而不應該利用「勞工不懂法律知識」,企圖欺騙勞工去選擇「自願離職」(自願離職無法事後再回頭請求資遣費)這個選項。
這就是這張同意書,在內容上隱藏最大的問題(陷阱)所在。
三、勞方可以怎麼做?
瞭解以上基本法律觀念後,勞方可以怎麼做?
(一)當然可以拒絕簽署上述同意書,勞方本來就沒有義務配合資方要求,簽署一份內容不正當、不合理的同意書。當然,資方可以好好修正這份同意書內容,至少必須加入「依法資遣」這個選項。
(二)請求資方確實說明前述第一點提到的兩個問題,而這裡大家應有的正確觀念是:
1. 首先,調職必須要有「相關配套」(例如:調動後薪水?其他勞動條件是否不利?新職工作內容你可否勝任?上班地點是否過遠,而需要通勤花費及工時彈性等補貼?),這些配套內容涉及、影響勞方決定「是否接受調動」的評估,資方應該要好好解釋說明清楚。
2. 其次,如果資方無法釐清(證明)確實「業務緊縮」,則資方就根本無權進行本次調職,也不可以依法資遣勞工,更不可以要求勞工辦理自願離職。
3. 如果資方確實釐清(證明)上面兩個問題,讓人確信「公司確實符合業務緊縮」且「調職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項配套」,勞方就必須進一步決定「是否接受調職」,或「拒絕調職而請資方依法資遣」。
4. 如果資方始終拒絕、不願意釐清上述兩個問題,則勞方可以向所在縣市政府勞動局/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明確主張「資方拒絕說明合法調職的事實依據」、「資方提出這份同意書內容,已經有侵害勞動權益之虞」,要求資方立即撤回調職要求、撤回同意書,且不得資遣勞方(必須確保勞方工作權)。
5. 在勞動(工)局的「勞資爭議調解」中,如果勞方本身內心也決定「不想再繼續任職這家公司」,則勞方可以提出「請資方提高資遣費計算方案」或「請資方提出合意離職方案」等優於「新制」計算資遣費的「離職方案」,來換取勞方同意離職(且不再爭執資方是否符合業務緊縮的情況)。
換言之,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工)局的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另外透過談判協商,成立一個「合意離職」(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優惠離職方案」。
6. 請特別注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調解方案」內容,應該清楚明確,「至少」必須記載、包括下面各點內容:
(1)雙方勞動契約要在哪一天合意終止?
(2)資方用什麼名目給勞方多少錢?何時付款?一次付清或分期?如未能付清,是否另外加計違約金?
(3)上面第(2)點金額,是否要扣所得稅或日後由勞方自行申報?
(4)有無勞保投報不足額、勞退短少提撥?如有,資方如何賠償或處理?
(5)勞動契約中如有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是否一併免除或維持(但資方必須支付補償金)?
(6)勞動契約中如有保密義務,是否免除或繼續維持?
(7)資方確認勞方已完成交接或持有公司物品之歸還無誤,勞方確認已取回所有私人物品。
(8)除前述各點記載外,雙方均拋棄勞方任職期間法律上得對他方主張之其他請求(俗稱的斷尾條款)。
(9)除前述各點記載外,雙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對他方提出民事、刑事訴訟,及行政申訴及檢舉。如有違反,是否賠償違約金?
(10)雙方針對本次勞動調解成立內容,是否必須保密?違反時,是否須賠償違約金?
四、結語
讀到這裡,各位有沒發現,處理上面這樣的勞資爭議問題,真不是一件輕鬆簡單容易的事情。單單一張「看似簡單」同意書,背後竟然隱藏了這麼我們需要思考、解決的複雜問題,一個小勞工要「單槍匹馬」應付資方提出的這份同意書,還真不是件簡單容易的挑戰。
因此,當您意識到自己可能會遭到資方不利益的對待(惡整)時,請善用手邊的法律資源,「即時」尋求勞動局、身邊懂法律朋友,或專精勞動法律師(不乏提供免費法律諮詢者)的必要協助,以避免自己在不懂法律的情況,輕率簽下資方提供的任何文件,事後才想要補救,卻為時已晚!
吳俊達律師
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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