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罪VS強制觸摸罪
刑法第 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和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之強制觸摸罪,雖然都與性事有關,隱含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侵害、剝奪或不尊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權法益。但兩者既規範於不同法律,構成要件、罪名及刑度並不相同,尤其前者逕將「違反其(按指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依其立法理由,更可看出係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傳統方式以外之手段,凡是悖離被害人的意願情形,皆可該當,態樣很廣,包含製造使人無知、無助、難逃、不能或難抗情境,學理上乃以「低度強制手段」稱之。從大體上觀察,2 罪有其程度上的差別,前者較重,後者輕,而實際上又可能發生犯情提升,由後者演變成前者情形。從而,其間界限,不免產生模糊現象,自當依行為時、地的社會倫理規範,及一般健全常識概念,就對立雙方的主、客觀因素,予以理解、區辨。具體以言:
一、從行為人主觀目的分析:
強制猥褻罪,係以被害人作為行為人自己洩慾的工具,藉以滿足行為人自己的性慾,屬標準的性侵害犯罪方式之一種;強制觸摸罪,則係以騷擾、調戲被害人為目的,卻不一定藉此就能完全滿足行為人之性慾,俗稱「吃豆腐」、「佔便宜」、「毛手毛腳」、「鹹濕手」即是。
二、自行為手法觀察:
雖然通常都會有肢體接觸,但於強制猥褻罪,縱然無碰觸,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強令被害人自慰供賞,亦可成立;強制觸摸罪,則必須雙方身體接觸,例如對於被害人為親吻、擁抱、撫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但不包含將被害人之手,拉來碰觸行為人自己的性器官。
三、自行為所需時間判斷:
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在加害行為實施中,通常必需耗費一定的時間,具有延時性特徵,無非壓制對方、滿足己方性慾行動進展所必然;強制觸摸罪則因構成要件中,有「不及抗拒」乙語,故特重短暫性、偷襲性,事情必在短短數秒(甚至僅有一、二秒)發生並結束,被害人根本來不及或無餘暇予以抗拒或反對。
四、自行為結果評價:
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所造成的結果,必須在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過程中,達至剝奪被害人性意思自主權程度,否則祇能視實際情狀論擬他罪;強制觸摸罪之行為所造成的結果,則尚未達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之行使,遭受壓制之程度,但其所應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和平狀態,仍已受干擾、破壞。
五、自被害人主觀感受考量:
強制猥褻罪之被害人,因受逼被性侵害,通常事中知情,事後憤恨,受害嚴重者,甚至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象;強制觸摸罪之被害人,通常是在事後,才感受到被屈辱,而有不舒服感,但縱然如此,仍不若前者嚴重,時有自認倒楣、懊惱而已。
六、自行為之客觀影響區別:
強制猥褻罪,因本質上具有猥褻屬性,客觀上亦能引起他人之性慾;強制觸摸罪則因行為瞬間即逝,情節相對輕微,通常不會牽動外人的性慾。
誠然,無論強制猥褻或強制觸摸,就被害人而言,皆事涉個人隱私,不願聲張,不違常情(後者係屬告訴乃論罪),犯罪黑數,其實不少,卻不容因此輕縱不追究或任其避重就輕。尤其,對於被害人有明示反對、口頭推辭、言語制止或肢體排拒等情形,或「閃躲、撥開、推拒」的動作,行為人猶然進行,即非「合意」,而已該當於強制猥褻,絕非強制觸摸而已。
《延伸閱讀》
- 判決分割確定後,原先的分管契約效力?
- 對於「都市計畫」的司法審查界線
- 公司可以因為被勞工檢舉違法情事而對其解僱之嗎?
- 以「還原工程」方式所獲知營業秘密,是否侵害營業秘密?
- 設定流抵約定之抵押權,可否不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而改以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 調查搜索及拘捕搜索
- 鄰居蓋房蓋到我土地上,我卻不能要他拆除?
- 闡明義務的違反
- 被繼承人生前承租房屋,過世後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則應如何處理?
- 保證債務與共同保證的「連帶」
- 父母死後,子女提領父母存戶的款項,行不行?
- 什麼是「代償請求權」?
- 以「還原工程」方式獲知營業秘密,是否侵害營業秘密?
- 營業秘密中「秘密性」的要件
- 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解釋
- 國賠法中的無過失責任
- 未通知被繼承人子女而擅自處分遺體火化下葬,侵害該子女之人格權
- 使用人被詐欺、脅迫等時,其事實之有無,以何人之意思表示以為斷?
- 第三人利益契約
- 附帶搜索與同意搜索競合時,法律適用及程序遵守
- 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及適性犯
- 客觀歸責理論
- 「事實錯誤」、「禁止錯誤」與「刑罰法律變更」
- 毒品案件中之控制下交付與空白刑法
- 遺產爭議與遺產稅核課期間
- 刑事審判與精神醫學鑑定
- 未辦理土地總登記,其浮覆地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 數位證據之驗真
- 警方未遵期提出報告書,其執行監聽所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 吹哨者(揭弊者)在勞基法上之保障?
- 繼續性契約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可否終止契約?
- 侵害配偶權的身分法益
- 未繳回不正利益,可以減刑嗎?
- 執法人員對於搜索扣押之證據應保留證據之原始狀態
-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後之適用
- 被害人之承諾
- 我要求與證人對質,但法院不理我!
- 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 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與例外(適用法條不當)
- 疫苗接種後,發生死亡或其他後遺症,其因果關係誰來舉證?
- 審判中對於犯重罪之被告繼續羈押之限制
- 罵個「幹」就是公然侮辱罪嗎?沒那麼簡單!
- 分管契約因法院判決分割而終止後,共有人在分管之特定部分土地之地上物與土地間是否成立租賃關係?
- 上訴要有具體理由,不能只有不服!
- 個資法中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是否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 浮覆地回復所有權登記之消滅時效起算點
- 在刑事案件中提起自訴,但未特定犯罪行為人,可以請求法院調查證據嗎?
- 為了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
-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
- 對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的確定判決,可否提起再審?
- 構成醉態駕駛罪外,還會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嗎?
- 曾參與原確定判決之法官,於再審案件,應否自行迴避?
- 何謂「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
- 約定利率修法後之適用
- 如何終止契約?
- 非婚生子女死亡後,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否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 前科紀錄等品格證據之使用
- 共有物經法院裁判分割確定時,分管協議即為終止!
- 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未通知他共有人是否承購,可否依給付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 公務員對於違建,應查報拆除卻不作為,是否構成圖利罪?
- 法院如何審查背信罪的違背職務行為?
- 被害人未查證,被告就不構成詐欺?
-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 法院變更起訴適用法條,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 少年時期所犯之刑事前科紀錄,可否用於成年後之訴訟程序或量刑?
- 詐欺取財與洗錢
- 法院詰問內容究竟是否屬於病患應秘密之醫療個資事項,醫師有無概括行使拒絕證言之權利?
- 警察攔檢權限與發覺犯罪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對於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