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謬的中古屋買賣糾紛|吳俊達律師
一、基本案例事實
一件18年的中古屋買賣,買方取得產權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主張「頂樓公設防水失效」導致房屋滲漏水,要求賣方修繕才要交屋。
二、問題
一般防水層10~15年就可能失效了。再看一下,買方自己提出的「鑑定及修繕工程報告」,修繕金額不到30萬。為了早日解決爭議,賣方和管委會乃合力重新施作部分防水層,並經測試沒問題。
但買方又說,這樣不行,要整個大樓頂樓都要做積水測試3日,並拒絕履保帳戶內的1000多萬的尾款撥付,就這樣硬是拖了8個月。
雙方在律師居中協調下,簽定了「撥款協議書」,約定履約帳戶中保留200萬元,雙方繼續協商釐清買方主張滲漏水瑕疵是否存在、如何處理。
昨天賣方收到買方提告訴狀,主張本件建物滲漏水延宕交屋,造成她400多萬損失,其中包括漏水造成房屋價格損失170多萬。 嗯。修繕費用30萬的事情,房子登記給她了,賣方還要倒賠她400多萬。
另外,買方還表示:現在可能沒有漏水了,但都是因為賣方修繕,因此湮滅證據。
三、法律角度重要須知
(一)接到這樣的案例,我只想提醒各位有房的朋友:賣房是好事,但千萬要慎選好買主,不要遇到八字不合(欠缺理智)的買方。
(二)簽約前,不要只是相信房屋仲介的一張嘴,因為不乏房仲(當然也有很專業者)只是為了儘速成交,跟買賣雙方傳達資訊不同,造成買賣雙方發生誤會(例如:買方誤會賣方隱瞞,但其實是仲介未善盡告知責任),進而衍生法律糾紛。
(三)尤其是,中古屋交易,因為要把「現況點交的定義」、「那些現況排除瑕疵擔保責任範圍」,都以「特約條款」記載清楚。
大家不要誤會,以為房仲契約版本內容就可以保障雙方的權益。經常可以發現,房仲的買賣契約版本,多所遺漏,並沒有因應個案狀況加入適當調整,造成後續糾紛必須進到法院纏訟。
吳俊達律師
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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