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個「幹你娘」,無罪!
身位一位律師,每天都會看看社會新聞,今天看到一個新聞標題「公車司機飆幹XX想認罪 法官同理心判無罪:他保護乘客」,光看標題就知道內文一定不對勁,點了進去看發現內文是會造成其他大眾誤會,所以才順手寫了這篇文章!
寫在前頭,這篇判決(台北地方法院111 年度審易字第 80 號刑事判決)寫得真的很不錯,很值得讀完全文!
案件事實經過大致上就是,因為計程車司機要路邊載客,所以突然變換車道右切到路邊,後面的公車差點就撞上去,雙方司機下車發生口角,而在最後司機對計程車司機罵了一句「幹你娘」,就上車把公車開走了!
經過檢察官起訴到法院後,法官判決公車司機「無罪」!
但無罪的理由並不是新聞所說的「同理心」,下這樣的標題確實讓我點進去了,但另一方面大眾在看完這個新聞後的感覺會是什麼呢?為了保護乘客,就可以罵髒話?罵髒話可以主張正當防衛?等等錯誤的觀念,況且以大眾的法律素養,要判斷這個新聞內容的對錯,也會有些吃力。
其實呢法官之所以會判公車司機無罪的理由(要看結論,直接跳第五點),整理如下:
一、 刑法第309條所規定之「侮辱」,用言語、文字、圖畫等方式不限,重點在於要「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才會成罪。
二、 「侮辱」的涵義,要判斷的事項很多,不是只要言行不夠文雅高尚,就一定構成「侮辱」。何況人類本不可能永遠以和善、肯定、鼓勵、讚美之方式與人相處。遇有衝突之際,或可能本公然侮辱之意,或可能本嗆聲、諷刺、否定他人之意,而為上開客觀言行,此即俗話中所謂「相罵無好話」。
三、 行為人主觀上是不是具有公然侮辱的犯意,必須還原事件之脈絡及過程,並兼顧各種情狀(如雙方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關係,或行為地的方言、用詞習慣等)後,綜合以為認定。
四、 「幹你娘」的釋義有很多,比方對感到不滿的事物或人使用的詞彙,表示憤怒和驚嚇(有具體對象)。具體需要根據說話者的口氣,分辨對方是否是真的感到真的憤怒。從字面意思來看,雖為「與你母親性行為」,但陳述該句者未必真的希望從事此項行為,大多是想藉由侮辱對方或只是用此作為無意義的髒話,純粹自己發洩情緒或用此作為助語詞。至於基本詞義組合成之含意及用法是否構成罵人、羞辱、使人難堪或減損人聲譽,則依用語情狀而異,語句之上下文、使用情境、說話之態度、聽話者之感受等,亦得納入表情達意之考量。
五、 公車司機與計程車司機爭吵互罵的過程中,公車司機並沒有對計程車司機罵「幹你娘」,而是在爭吵後返回駕駛座要駕車離開時,才罵了「幹你娘」,法官認為這是公車司機在宣洩當下的情緒,作為發語詞或口頭禪,難認公車司機有公然侮辱的主觀犯意。既然沒有主觀犯意,就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所以才會判決公車司機無罪。
有認真看完上面理由的讀者,相信可以更近一步了解法官對於這案件的想法,以及要將犯罪人繩之以法的前提,需要判斷很多細節的,不是只有看看事實表面就可以遽下判斷的,而新聞所寫的,也不一定可以信賴的。
陳建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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