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呀!離奇?這是什麼都市傳說來著?
據新聞報導「罹癌住院的病患黃男,去年環抱女護理師小蘋(化名),並以臉觸觸胸部10秒,恫嚇被害人「我總有一天殺你」,被控性騷擾判處拘役30日、違反醫事法判刑2月,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但黃男於今年5月間病逝,由黃的父母承受本件訴訟,法官以黃男所為致被害人受痛苦,判決黃的父母繼承亡子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小蘋精神慰撫金新台幣60萬元。不得上訴。」
而在新聞標體寫著「離奇! 兒生前猥褻女護士 判父母代子賠60萬元」
有那麼離奇嗎?其實沒有,在司法實務上倒是很常發生這樣的情況,也就是在民事訴訟進行中原告或被告一方有人死亡,而由繼承人來承受訴訟。
而所謂的「承受訴訟」,就是當訴訟當事人死亡,法院無法繼續進行訴訟程序,必須等當事人的繼承人出來聲明說承受這個已經在進行的訴訟,訴訟程序才得以繼續進行。
看懂了之後,接著就會想「那承受訴訟之後會怎麼樣呢?」就是接替原本已經死亡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程序,包括聲明、主張、答辯、上訴等訴訟行為,並承擔訴訟進行後判決的結果,例如原告的承受訴訟人勝訴的話可以向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敗訴被告的承受訴訟人應承擔訴訟不利益的結果。
若是訴訟當事人的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話,就必須對於繼承被繼承人(原訴訟當事人)之遺產範圍內就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哇!那這樣的話,責任不就很大嗎?那可不可以不要承受訴訟呢? 如前面說的,若沒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就必須要承受訴訟,且承受訴訟必須繼承人全體為之,才是合法的(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判決參照)。
若是其中有繼承人擺爛不聲明承受訴訟的話,法院可以下裁定命繼承人來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所以也躲不掉的!
看到這邊,應該可以了解在新聞中的黃男雖然已經死亡,由其父母(黃男的繼承人)承受該損害賠償訴訟,並由父母兩人共同承擔其訴訟的判決結果,即連帶賠償被害人(原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60萬元,到底哪裡離奇了?記者本身不懂倒是比較離奇吧!? 這樣大家應該都可以了解了嗎?
陳建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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