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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惡老闆欠薪該怎麼辦? |黃志婷律師

基隆一名吳姓男子去年5月間至蔡姓雇主經營的三輪車拼裝場工作,雇主並將一輛自用小貨車交予吳男工作時使用。嗣吳男因不滿雇主積欠薪資,遂將小貨車開走,待接到雇主要求交還貨車的電話時,吳男回覆「要給付積欠的工資才要將車開回來」等語, 蔡姓雇主於是向警方報案車輛失竊。檢方調查後認為,縱使雇主確有積欠工資,除依法強制執行財產外,雇主仍有依其意願、方式還款的自由,吳男係用脅迫方式逼雇主給付工資,故遭地檢署以強制未遂罪起訴(新聞連結)…。

當碰到欠薪的惡老闆時,不知道讀者會不會想採取跟吳男一樣的方式,也就是扣下公司的資產,作為要求老闆付薪的籌碼?然而因為此種方式並非現行法令下賦予勞工的合法討錢方式,如果惡老闆良心發現願意給工資,事件固然可以圓滿落幕。

不過若是遇到像新聞中的這款老闆,恐怕勞工在拿到工資之前,可能得先背上刑責啊…因此,今天就來聊聊當員工碰到老闆積欠工資時,究竟有哪些合法手段可以保障自身權益。

勞工得申請主管機關對雇主發「限期給付命令」‼

首先,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是這麼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簡單來說,就是雇主應該在約定的發薪日發給工資。

若雇主遲遲不願發給工資,這時勞工就可依 勞動基準法第27條 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對雇主發限期給付工資命令,由主管機關令雇主於一定期限內發給工資。

倘若雇主仍然不願發薪,主管機關即得依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 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工得循「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請求雇主給付工資‼

萬一遇到被罰也不肯給錢的雇主,這時勞工可以考慮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這項程序(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條第1項 規定),也就是向勞工提供勞務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請調解,以資主張自己的權利。

勞工得向「勞動檢查機關」申訴雇主之違法情事,或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雇主給付工資‼

當上述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時,勞工除得檢具調解紀錄,向勞動檢查機關申訴雇主違法情事,由主管機關發動勞動檢查(勞動基準法第74條 規定),讓雇主願意與勞工和解之外;勞工亦得考慮向法院提出給付薪資之民事訴訟,以確保自己的薪資債權。

文後呢喃

若勞工跟惡老闆間的薪資糾紛得走上法院才能解決時,在勞動事件法尚未施行之前,老闆欠薪不付這件事,還是得由勞工提出相當的證據來證明,因此事先蒐集有利證據(例如保存薪資明細、提出公司的工作規則、公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是與雇主間的對話錄音等),就是勞工得先做的功課了。

黃志婷律師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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