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程序聯盟之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黃志婷律師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是這麼規定的:
I.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II.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III.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IV.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簡單講,【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目的,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在訴訟案件判決確定前,就雙方有所爭執的法律關係,先以裁定方式,暫時地將法律關係維持現狀,或是暫時地給予實現。
例如馬王政爭中,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就是透過這個程序,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讓他在與國民黨的黨籍存在確認訴訟判決確定之前,得繼續行使國民黨黨員權利,進而確保自己不失去不分區立委的資格(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要件
一、雙方就「法律關係有所爭執」
在2003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後,只要是法律關係有爭執,不管是財產上或身分上的法律關係,金錢請求(例如請求返還借款100萬元)或是非金錢請求(例如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法律關係、繼續性(例如勞動契約關係)或一次性給付(例如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法律關係,通通都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二、為防止重大損害、避免急迫危險或其它相類似的情形,而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法院於審理時,會視個案情形加以審酌,也就是會衡量聲請人因該處分所能確保的利益、可能避免的損害,假如危險發生時所會遭受的不利益等情況,再衡量相對人因該處分將蒙受的不利益,或可能遭致的損害,若前者大於後者,就是重大而具有保全之必要性囉。
那麼,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序聯盟】就簡單介紹到這裡,大家再會啦👋~
黃志婷律師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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