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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偽造聲請搜索票的資料,然後呢?|賴鴻齊律師

彰化縣北斗警分局鄭姓員警因2017年間參與查辦某泰式舒壓會館涉及「假結婚真賣淫」案,但該案後來查無實證,隔年警方又接獲檢舉,鄭員向檢方聲請搜索時,卻是將前一年的蒐證資料「複製貼上」,順利聲請到搜索票,也查獲業者犯罪證據,但事後檢方發現聲搜時蒐證資料是舊資料,有造假之嫌,依偽造文書罪起訴鄭員,彰化地方法院將他判刑1年,緩刑2年,並需向公庫支付7萬5千元罰金(擷取自新聞內容)。

在本則新聞中,警方為聲請搜索票,將前一年的犯罪資料複製貼上,完成一份新的聲請書,提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法院因相信其聲請內容為真,進而核發搜索票。後續在搜索不法業者時,也查扣了相關犯罪證據。

而新聞沒有說的是,那被查扣的不法業者後來怎麼了呢?

無罪,通通無罪!

因為警方這次違法聲請搜索票的行為,讓所搜索查扣的犯罪證據無法在審判中使用,也就是「沒有證據能力」,不能作為審判的一句,此外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犯罪,法院也只能判決無罪!原本要打擊犯罪,結果卻被犯罪打擊,無法查緝不法,前功盡棄,是大家最不想見的結果!

我們來看看在本案例中,法院怎麼說吧!

『按學理上所謂「毒樹果實理論」,乃指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有如毒樹,本於此而再行取得之證據,即同毒果,為嚴格抑止違法偵查作為,原則上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係英美法制理念,我國並未引用

而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 規定,採相對排除理論,為法益權衡原則以兼顧被告合法權益保障與發現真實之刑事訴訟目的。是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不得為證據,例如同法第 100-1 條 第 2 項、第 158-2 條 、第 158-3 條 等類者外,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應逕依該規定認定其證據能力。

其嗣後衍生再行取得之證據,倘仍屬違背程序規定者,亦應依上揭規定處理,若為合乎法定程序者,因與先前之違法情形,具有前因後果之直接關聯性,則本於實質保護之法理,當同有該相對排除規定之適用;惟如後來取得之證據,係由於個別獨立之合法偵查作為,既與先前之違法程序不生前因後果關係,非惟與上揭毒樹果實理論無關,亦不生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定其證據能力之問題。

查附表所示之扣案物,雖係北斗分局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按摩館執行搜索後所扣得,難認非合於法定程序而取得;然上開扣案物之取得,係因員警鄭淵澤製作之不實偵查報告書及現場蒐證照片,作為聲請核發搜索票之依據,致檢察官誤信而許可向本院聲請,本院法官亦誤信而核發搜索票後,進而由員警執行搜索扣得,是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與員警鄭淵澤製作之不實偵查報告書及現場蒐證照片,具有前因後果之直接關聯性,亦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 規定,相對排除其證據能力。(節錄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29 號刑事判決)』

違法(違反法定程序)的搜索、扣押、訊問等,都有可能造成證據沒有證據能力,進而縱放事實上的犯罪者,在進行相關強制處分的聲請及執行時,要恪守法律規定,不要白忙一場,又落得遭判刑的結果!

安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賴鴻齊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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