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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千萬不可擅自冒名領取,偽造文書刑責得不償失!|翁健祥律師

《新聞事實》

知名大學陳姓教授,被控於2011年母親過世後,未經其他4名兄弟姊妹同意,擅自回台持亡母印鑑、存摺領走存款5萬多元,教授辯稱是用來為母親辦喪事,新竹地院法官依偽造文書罪判教授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

判決指出,陳姓教授在學術界頗具盛名,先後在兩岸知名大學任教,年邁母親生前則與他同住在大陸,名下擁有多筆房產,2011年10月過世後,5名兄弟姐妹開家庭會議討論遺產分配,因意見不合發生爭執,產權劃分未明,交由律師處理。

隔月陳男返台做實驗,竟持母親印章及存摺到銀行提領5萬多元存款利息,行員不知存戶當事人已逝,將現金交給陳男,案情直到去年3月其兄到大陸出庭時,才知道弟弟曾回台領錢。

由於陳母遺產依法應由5名子女均分,但陳男在未畫分明確前就擅自提領,引起其他兄弟姊妹不滿,檢方依偽造文書罪嫌將陳起訴。

法官認為,陳男在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下,冒用母親名義提款,損害其他繼承人權益,事後還否認犯行,審酌他未將存款全數提光,且款項用於喪葬及看護遣散費,因此予以輕判緩刑。 

財產變成遺產的分界點:被繼承人死亡時

(一)依據: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二) 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父母親或長輩生老病死的過程中,常有年老生病後父母的生活支出或依醫藥費都交由子女領取其銀行存款支應情形,但只要父母或長輩過世死亡當下,就發生繼承效力,所有的財產就會變成「被繼承人的遺產」,特別是在繼承人子女有數人情形,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公同共有」,必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領取或處分,若由單獨一位繼承人領取,常會產生其他繼承人提告刑事侵占、偽造文書及民事不當得利等訴訟糾紛。

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需有全體繼承人之身分證件及印章,由全體繼承人親自或委任領取

(一) 依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研訂之「金融機構受理繼承存款建議徵提之文件」,目前國內所有的銀行金融機構,在存款戶死亡後,如繼承人要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至少都必須提出下列文件:

1. 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2. 全體繼承人身分證件及印章。
3. 若非全體繼承人親自到銀行領取被繼承人存款,須由受任人親持委任人之委任書、身分證件、印鑑(另附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出具之印鑑證明)。

金融機構為避免涉入繼承人間的爭奪遺產糾紛,規範了相當嚴格的條件,原則上是要求全體繼承人檢附證明文件,一起領取被繼承人的存款。單獨一位繼承人是無法向銀行領取被繼承人存款。

(二) 又因為銀行機構並不會主動調查每一位存款戶是否已經死亡,故在實務上常發生有繼承人因為「便宜行事」,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仍然持「被繼承人的存摺及印章」,刻意不告知銀行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由單一繼承人以金融卡提款、臨櫃向銀行填寫取款條等方式直接領取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

(三) 前面已經強調「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發生有單一繼承人用被繼承人名義向銀行領取被繼承人存款情形,只要有其他繼承人不服而提出相關侵占偽造文書之刑民事訴訟,幾乎都會成立,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在保存提款紀錄、取款條等資料是非常完善,證據將會十分明確。

如本則新聞中母親死後,子女擅自持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摺與印章領取存款,將涉犯刑法第210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有將領取存款挪為個人私用,將另成刑法侵占罪

(一)如繼承人明知被繼承人已過世,卻仍以其名義制作取款條、持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摺和印章,即為擅自填寫制作偽造之銀行取款條,屬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文書。如進而持向金融業者提領死者之存款,則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按刑法第216條規定,即依偽造私文書之規定處斷。本則新聞中的教授擅自領取母親的銀行存款就是屬於這種情形。又因為領取款項不多且用於喪葬及看護遣散費,才有獲得緩刑機會。

(二)如果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銀行存款,是挪為自己使用,除了有刑事偽造文書責任外,還有有刑事侵占罪責。另外其他繼承人也可提出民事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訴訟,向該盜領存款的繼承人求償。

若是有繼承人中之一人不願配合領取被繼承人銀行存款(遺產),或是有繼承人根本下落行蹤不明,仍可透過訴請法院分割遺產方式,領得自己該分配的應繼分遺產

(一) 筆者在多年律師生涯中,常遇到民眾詢問有兄弟姊妹不願配合領取遺產(包括存款及不動產等),或是有繼承人根本長久失聯找不到人情形,要如何領取被繼承人銀行存款。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準此,繼承人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請求法院將遺產分割,由個別繼承人領取自己繼承的應繼分部分。例如遺產的銀行存款金額為500萬元,有5個繼承人,分割後單一繼承人可領取分配100萬元。如果遺產是不動產,也可以訴請法院將該不動產裁判分割。

(二) 爭奪或爭吵遺產在繼承事件十分常見,尤其是繼承人越多往往越複雜紛擾,繼承人千萬不要為了貪圖一時方便直接「用被繼承人名義向銀行領款」,避免觸犯刑法的行使偽造文書罪及侵占罪。

鼎力法律事務所  
翁健祥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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