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概括繼承?什麼是限定繼承?|陳鴻儀律師
筆者在法律諮詢時,不少民眾詢問到繼承的相關法律問題,但常常在實際做回答前,才發現民眾對於繼承的相關概念,特別是概括繼承與限定繼承不是很清楚,因此今天我們就來聊聊這個法律上的意思是什麼!
我國法律對於繼承態樣,規定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
拋棄繼承
繼承人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即不願繼承被繼承人「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參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5條規定)。
概括繼承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不僅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亦繼承被繼承人債務(參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第1項規定)。
限定繼承
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無需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參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
但因為過去時常發生父死後年幼子女不懂法律而未拋棄繼承導致繼承龐大債務的狀況,所以在98年6月10日修正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後,未來父母所留債務,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另外要注意的是,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規定,該次修正新法施行前,有三種情形,得回溯適用新法,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此三種情形為:
1.「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例如繼承父母幫人作保之保證債務。
2.「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如孫子繼承祖父母債務(代位繼承)。
3.「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或單親子女未與父親同住等情形。
陳鴻儀律師事務所
陳鴻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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