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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就是我家?偷來的電遲早要還—淺談竊電的民事求償|黃志婷律師

報載住在新店某社區的林姓男子,因為不繳水電費遭斷水斷電,竟然搬到大樓交誼廳長住1、2年!把兒童遊戲區當作自己的儲藏間, 平常還在屋頂利用消防栓洗澡,晚上則到交誼廳煮飯睡覺,管委會屢勸不聽,憤而提告,經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定林男「偷電」屬實,依竊盜罪將林男起訴…(新聞連結)。

咳,看到這則新聞後,讓筆者不禁想到廣告上的”全家就是你家”XD,這位老兄顯然就是把社區當成自己家啦~

雖然說同樣住在社區的筆者偶而也會覺得每個月都在繳管理費,沒有好好利用實在太可惜,不過像林男這樣的使用方式,顯然和一般住戶的用法不大一樣(應該很少有住戶是住在自家社區交誼廳之類的吧),就需要注意是否超過合理使用範圍囉!

以案例中的林男來說,使用交誼廳的公共用電超過合理使用範圍部分,可能會被認定涉犯刑法竊盜罪,但今天不談刑事責任,只針對民事談談倒底可以怎麼求償~XD

本案例之林男住在交誼廳,把個人雜物堆在兒童遊戲區、樓梯間、公廁及頂樓等處,並未取得全體住戶同意,即是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因此住戶除了可以請求林男把自己的雜物搬走,搬離交誼廳之外,還可以要求他賠償不當得利(即相當於租金的利益)。

另外,就林男使用交誼廳的公共用電部分,則會構成侵權行為,住戶亦可以要求林男賠償損害(即各住戶因為林男私自使用的電力用量所多分擔之電費)。

不過要如何精確證明林男到底偷用了多少電,在訴訟上往往會是個難題,筆者猜想應該不會有住戶天天盯著電錶做紀錄吧?因此法院可能會依據函詢台電公司,比對林男搬離交誼廳前、後的用電度數,作為決定各住戶求償金額的認定參考。

依報載,本案例林男偷電及占用交誼廳等的事證算是相當明確,多半逃不了遭法院判決賠償的命運,不過林男說他就是窮,那麼他究竟是真的太窮沒錢繳水電費而被斷水斷電?(看新聞所載林男似乎有繳了一段時間的管理費?)或者他就是單純不爽繳? 若是前者…那麼即便住戶拿到了勝訴判決,最後可能成為一張張要不到錢的壁紙而已了。

補充說明

一般而言,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需要先行墊付裁判費,待打贏官司後,再請求對方給付賠償金及之前墊付的裁判費。

然而在本案例,就林男涉嫌竊電之犯罪行為有無構成犯罪,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處理,被害人(住戶)就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向林男求償,優點就是不用另外繳納一筆裁判費啦。

又因為附帶民事訴訟是依附在刑事訴訟,所以有時間上的限制,也就是須在檢察官起訴後,到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到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

另外一個要注意的就是要記得在侵權行為兩年短期時效消滅提起囉。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黃志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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