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都是債,太多麻煩哩丟災!~淺談遺產繼承及舉證責任|江皇樺律師
屏東一名李婦和未婚的二女兒同住,3年前母女相繼過世,國稅局開啟銀行保管箱發現二女兒留下111條黃金,價值4千多萬元。5名兄弟姊妹得知後鄭男主張其中500兩黃金是他交給母親保管的,手足為此對簿公堂(新聞連結)…….。
你以為不要債務留子孫就好嗎?身後財產留太多反而造成繼承人之間更多的爭執,畢竟人性本貪。
今天我們簡單來說明一下「繼承的規則」以及民事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
繼承的順位
我國民法繼承編對於繼承順位規定了以下四種順位,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以及祖父母。
問題來了,「配偶」呢?
在中國,配偶是和子女及父母擺在第一順位的,但在台灣,配偶則是分別可以和上面四個順位一起去分遺產的。
其中,和子女是平均分配;和父母及兄弟姊妹則是配偶先分一半;和祖父母則是配偶先拿三分之二。如果第一到第四順位都沒有人呢?那就是配偶全拿。第一順位有人,後面順位就沒得分。
代位繼承
這裡比較特別的是,第一順位的「子女」如果先於被繼承人而死,卻又留下了孫子女。
這個時候孫子女可以透過「代位繼承」的方式去繼承,等於說去繼承孫子女的父母原本應該繼承的份額。那有人就問了,如果子女跟孫子女都先於被繼承人而離開,曾孫可以嗎?法條並沒有規定不可以,理論上是可行的,但這種狀況………應該出現的機會很低吧我想(笑)。
本案中
回到本則案例,二女兒死後,由於未婚又沒有孩子
基本上「配偶」跟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是不存在的,而因為父母又都先走了,當然繼承權順位就會落到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也就是本案的5名兄弟姊妹「平分」。(民法繼承編相關法條請參考第1138條至第1144條)
但你以為事情這麼簡單嗎?錯了,鄉土劇才沒這麼單純呢(誤)。
本案其中一個子女跳出來主張其實留下來的金條通通都是他的!這下可不得了了,原本價值4000多萬一個人平均可以分到800多萬價值的黃金,怎麼可能通通讓你搶走?
於是乎,理所當然地就對簿公堂囉。而規則上,既然我要主張這些黃金都是我的,我當然就要提出相關的證據來證明,畢竟法官當時不在現場,豈有可能你說了就算數?
舉證責任
而民事訴訟法對於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就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原則上「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也就是說我要主張黃金是我的不是妹妹的,我當然就要先負舉證責任。
雖然本件案例當事人提出了購買黃金的保證卡並有姪子願意作證,但因為主張的數量與實際留下的數量不符合,加上去世的女兒生前是有名的命理師,有足夠財力購買黃金;但當事人卻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有能力購買黃金,所以就被判決敗訴囉。不過本案還可以上訴,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囉~
結論
很多當事人常常認為「我說的都是真的,為什麼法官不相信我」?
但講實在的,法官根本不是親自在場看到,怎麼會知道是不是真的呢?
雙方都說自己講的是真的,那法官要相信誰?所以才會有「舉證責任」的規定,明確相關證據的提出,也免除了上面各說各話下法官判斷的困難。
文後呢喃
遺產這種東西,對繼承人來說基本可以認為是「天上掉下來的」,分多分少都有得分,千萬不要為了「貪」,壞了手足間的感情還不一定可以多分。
桀彬國際法律事務所
江皇樺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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