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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你所願決定醫療方式的「病人自主權利法」|陳鴻儀律師

《新聞事實》衛福部於2020年1月6日發布訂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以下簡稱疾病狀況或情形),計有多發性系統萎縮症、囊狀纖維化症、亨丁頓氏舞蹈症、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脊髓性肌肉萎縮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裘馨氏肌肉失養症、肢帶型肌失養症、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及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等11類疾病,並明定上述疾病其符合之臨床條件、確診之專科醫師(參考網址 https://reurl.cc/oDM5Wl ),未來前述病人如事先簽署預定醫療決定,則可依其意願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前言》

當我們去看病的時候,醫師都會仔細的告訴我們病狀、有什麼樣的治療手段、如何選擇治療的方式等等,也就是說,我們可以自主的決定要接受怎樣的醫療。

但人總有旦夕禍福,就好比一些社會新聞,有長輩遭遇某些重症陷入昏迷,無法自己決定接受什麼樣的醫療,家屬間也為此爭執不斷,甚至會牽扯到孝順與否的問題,這時,如果病人本身能表達意見的話,或許就不會有這麼多紛擾。

因此,病人自主權利法(下稱病主法),就是本於「人可以自主決定」的初衷下所定立的法律。

《病主法介紹》

病主法是基於「尊重病人自主」、「保障善終權利」、「尊重醫病和諧」的目的所制訂(病主法第1條),因此它的立法目的是在於保障病人對自己的狀況知情,針對自己的狀況,在專業醫師提供的建議下,讓病人有自主預先選擇、決定的權利,當自己陷入失智、昏迷、植物人狀態時,決定採取選擇什麼樣的醫療方針。

《那麼要怎樣做呢?》

簡單來說,病主法是以「預立醫療決定書」的方式來達到前述目的。

在程序上,必須先經過向專業醫療機構諮詢的程序,於符合五個臨床條件之一時:

A.「末期病人

B.「不可逆轉的昏迷情況

C.「永久植物人

D.「極重度失智

E.「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以上五種狀況的其中一種出現時,病主法允許病人可以預先選擇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或「流體餵養」的照護措施,其他人是不能干預的,以達到保障自己的生命自己決定的善終權益。

《結論》

病主法的存在,給予在未來可能特定符合特定臨床條件的人一個預先訂立醫療決定,決定自己所想要選擇的醫療方式。除了尊重病人的自主意思外,亦為崇尚人道的新立法!

陳鴻儀律師事務所 陳鴻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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