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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誹謗罪|陳鴻儀律師
筆者於法律諮詢時,遇到民眾諮詢稱,因為友人欠他錢遲遲不肯出面,但其金額又不高,走訴訟不划算,平時工作也繁忙,因此他在無計可施的狀況下,就將他的朋友向其借錢的證據張貼於友人的住處附近,希望能逼該名友人出面。
但過了不久,他卻接到律師函表示他的行為已經涉及誹謗罪…
「對方欠債是事實」,我沒有捏造,這樣應該就不構成誹謗吧?
關於這樣的問題,我們應該先看看條文怎麼規定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由於名譽之保障,會牽涉到『言論自由』之問題,因此立法者認為兩者出現利益衝突時,法律不可一味為保障個人名譽而犧牲言論自由,亦不可一味為保障言論自由而犧牲個人名譽之保障,所以在『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時,特別畫出明確標準,認為如果能證明所述為真實者,就不會處罰。
那麼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呢?
像本例的民眾欠債不還、或是有小三等僅僅涉及個人私德,而沒有公共利益的部分,縱然所述為真,立法者權衡表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之下,就認為此時應著重於名譽權保護而有處罰的必要。
結論
所以由上可知,誹謗罪處罰的不僅僅是不實的事項,如果這個事情跟公共利益無關,只涉及私德,那麼就算所述的內容是真實,也有可能構成哦。
陳鴻儀律師事務所
陳鴻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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