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名年資「被中斷」?–淺談該年資該如何計算|黃志婷律師
日前新聞報導有名潘姓女子在某家補習班任職,一待就超過26年,但當她向補習班請領退休金時,卻被補習班以她不是連續在同家公司工作為由拒絕。潘女因而提告請求退休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新舊雇主是同一團隊,年資應該合併計算,潘女年資25年,依法得請求退休金,判決其勝訴(新聞連結)….。
在筆者處理過的勞工案件中,勞工到底能否自請退休,並請領退休金,需要檢視勞工有無符合「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的要件,而爭執多半在於年資到底應如何計算。
舊制年資帶不走,新制年資跟著跑
簡單來說,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退休金,就是勞退舊制。如果是依照 94 年 7月 1 日施行的「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則是 勞退新制。
『勞退舊制』和『勞退新制』到底有什麼差別?
對於這幾年剛踏入職場工作的上班族來說,其實不太重要。不過,對於家中長輩們來說,當初選擇哪種制度,結果可能就不太相同了。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以往『勞退舊制』最被人詬病的就是「你看得到,但你不一定領的到」…。
如過選擇勞退舊制,那麼 勞動基準法第53條 是這麼規定: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3)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可以自請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57條 則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因此,舊制年資如何計算,爭點即是如何判斷勞工確實是在「同一事業」連續不間斷地工作。
舉例來說:
第一種情形
如果老王在43歲時到A公司服務,他必須一直待在A公司,等到待滿15年以上,同時年紀也超過55歲(58歲)了,才可以向雇主提退休。
假設老王在A公司待了7年,覺得好癢受不了跳槽到B公司,又服務了8年,雖然他在A、B兩家公司的年資加起來15年,年紀也滿55歲,但真的可以跟B公司請領退休金嗎?
答案是不行的!因為老王不是在同一家公司待滿15年…。
但如果老王在B公司繼續待個2年,然後年紀剛好也滿60歲,因為老王在B公司年資加起來超過10年,且年滿60歲 ,就符合上述第三種情形,可以向B公司請領退休金。
第二種情形
例如老王25歲就到A公司上班,堅忍不拔地在A公司一路做好做滿25年時,那50歲就可以退休囉。不過…如果老王忍不住一時衝動,在最後關頭換了工作,就只能砍掉重練,跟快要到手的退休金說掰了。
就是因為有上述奇怪的現象,立法院因此在93 年 6 月 30 日制定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並於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確立改制後之退休金制度採「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勞工可以根據自己的工作狀況,決定要選勞退舊制或新制。
換句話說,在勞退新制下,勞工的退休金年資可以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等到勞工年滿60歲就可以請領。
又依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 規定,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判決書所載,潘女在79年4月2日起陸續任職「桃園縣私立福祿貝爾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桃園縣私立福祿貝兒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福祿貝爾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私立福祿貝爾英語會話短期補習班」。
乍看之下,潘女的雇主好像不是同一家公司,因為公司名稱雖然很像但仍有些不一樣,且負責人也不盡相同,年資真的可以合併計算嗎?
爭點在於如何判斷「現雇主」與「原雇主」間是否具有「實體同一性」。
例如從新舊公司間之營業狀態、業務活動、營業目的如何,以及人事、財務上有無實質支配或管理之情狀綜合觀察,具操控權之雇主有無持續性地給予指導、建議、指示並對受操控公司具有實質影響力等等,則會認為「現雇主」與「原雇主」間具有「實體同一性」。
本案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補習班數度改名,但是換湯不換藥,新舊僱主實際上就是同一團隊,年資當然應該合併計算,不管公司名稱是福祿貝爾,還是福祿貝兒,反正新雇主都要乖乖照單全收啦。
補充說明
實務上認為為保障勞工的基本勞動權,防止雇主藉由法人的法律上型態規避法規範(例如, A公司不斷設立新公司A1、A2、A3…,再把勞工的投保單位由A公司改成A1、A2、A3…),達到其不法之目的,因此在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可以把勞工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判決意旨參照)。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黃志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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