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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凶宅如何處理?|陳鴻儀律師

張姓男子以538萬向退輔會新北榮民服務處標下鄭姓榮民留下的房產,後來才得知鄭當年死在屋內,陳屍多時,提告要求解約、退回價金及裝修等597萬餘元,新北地方法院認定,鄭是老死,屬於自然死,不算凶宅,今天判張敗訴….。

西洋人怕鬼,東方人怕鬼,筆者超怕鬼,更別說同在一個屋簷下(我相信很多人跟筆者一樣,至今我一個人看鬼片也是會怕到不敢睡覺)。

然而在房價高漲的時代,購屋往往是拿出畢生積蓄才能實現的夢想,但這樣喜氣的事情大家也不想因此買到凶宅,可是到底法律上凶宅定義是什麼,真的衰到爆讓你買到,在法律上能怎麼主張,這邊簡單來聊聊。

若購屋標的屬於凶宅,當然於價格是會有影響,會被認為是瑕疵,因此可以解約或減少價金的

首先,不管是買賣什麼東西,買賣雙方都會針對買賣標的物去約定它的品質或是效用,如果依一般常情或當事人約定,認為這個物品不具備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的話,那麼在法律上就會認為這個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此時買方式有權可以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的。

什麼是「凶宅」?

法院實務多認為,所謂凶宅,依房屋市場之通常交易觀念,係指曾發生兇殺自殺致死情事之房屋,此因素雖沒有對房屋造成直接物理性損傷,但依我國民情,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而造成該房屋之市場接受程度,因此可以被認定屬物的瑕疵。

內政部有對凶宅提出定義,認為是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依照上述的解釋,假設甲持有房屋期間發生非自然死亡的情況,那麼當他轉賣給乙時,對乙來說是凶宅;但如果乙再轉賣給丙,對丙來說就不算凶宅(阿飄會管你房屋賣給誰嗎?它不是都一直住在那嗎?電影不都那樣演的嗎?),而法院判決也有接受內政部這樣的定義。

因此如果是隔壁或社區公設發生非自然死亡的狀況,或者這個房屋在前前屋主時期有非自然死亡的情況,此時就不能被認定為凶宅。對此筆者認為,僅能透過契約的約定來解決。

結論

上法院訴訟,是一件耗時、耗錢、耗心力的事情,因此在買賣房屋前,最好還是多跟左右鄰居探聽,看看買賣標的是不是凶宅,而不用上法院傷神。又或者買賣標的雖不是凶宅,但同一社區的其他專有部分或公共設施存有非自然死亡的狀況,如果對此在意,恐怕事後以此為由要求解約或減少價金的難度就很高了,畢竟每天回家都會怕怕冷冷der,也是很折磨啦。

陳鴻儀律師事務所

陳鴻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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