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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子也要好好保護自己|蔡宜臻律師

《新聞事實》竹科一名謝姓工程師以避開萬安演習為由,載著黃姓女子到摩鐵休息,然而事後卻被對方控告性侵未遂與強制猥褻。但是檢方發現,黃女在離開摩鐵時,仍與謝男購物、喝咖啡,不像被害人的反應,加上沒有證人、監視器等明確證據,認定謝男罪嫌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

男女交往時,分際要小心拿捏,一不小心超越了那條線,很可能馬上就被告了!我們今天就來了解一下到底什麼是「強制猥褻」?

強制猥褻罪的規定

為了保障個人的性自主權利,刑法規定了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者,即犯強制猥褻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褻的定義

刑法規定的猥褻行為指的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對被害人做出「性交以外」跟性有關的行爲,舉凡親嘴、親臉、摸胸、摸臀、摸下體都算,但刑法所處罰的,限於被告對被害人施以外力控制,致其難以抗拒,或是趁被害人泥醉、吃安眠藥不省人事的時候,予以猥褻。

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個人的「性自主權利」,所以行為必須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如果只是一方事後因故後悔,這就不是法律要保護的範疇了(*註: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589號判決意旨)。

這件強制猥褻案件最後檢察官是因罪證不足且女方事後反應不合常情而做出不起訴處分。在性觀念趨向開放的時代,只能提醒大家,順性而為的同時仍須理智行事,別因一時興起,讓自己身陷無妄之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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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589號判決意旨「刑法強制性交罪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始為相當。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自應從客觀之事實,如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之性交行為,均有可能因一方之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之介入,而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自非立法之本意。」

蔡宜臻律師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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