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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可不可以告他背信啊?|蔡宜臻律師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在2018年6月召開臨時監事會議前,因有跆協監事掌握前理事長在擔任理事長期間,協會經費透支上千萬且帳目不清之事證,使協會在2019年10月26日通過前理事長之罷免並由副理事長張火爐暫時代理理事長職務。

但,事情還沒結束。跆協監事認為張火爐當時身為副理事長,竟未依職權追究協會遭挪用的款項,擅自做出由前理事長將400萬元周轉金入帳沖銷就好,其他即不再追究之裁示,使跆協無法釐清遭挪用的款項而受有損害,也因此向北檢告發張火爐涉犯背信罪之嫌。

《前言》

跆拳道協會又吵起來了,這次是代理理事被告發刑法背信罪,今天就來與大家分享,什麼是背信罪。

壹、 背信罪是什麼?

當你因為信任某人而請他替你處理財產上的事務,他卻利用你的信任來謀求自己或是其他人的利益,還讓你賠錢或損失利益時,我國的刑法第342條對此做出了處罰的規定,也就是背信罪。

貳、 什麼條件下會成立?

刑法法條所規定的背信罪要件,並不是一般人所想到的當一個人有違背誠信、不守信用的行為,就成立了背信的犯罪。什麼情形才會成立刑法上的背信罪呢?

依據刑法第342條第1項的規定,構成背信罪的要件有下列四點:

第一、行為人是替他人處理事務

所謂替他人處理事務,是指行為人受到他人的委託或者委任來處理事務,像店員受老板僱用替他看店、公司僱用職員為公司辦事等等,這些被僱用的店員或職員,都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

第二、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的意圖

所謂意圖,是指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有這種犯罪的目的或期望而言。

第三、要有作出違背任務的行為

也就是說犯罪行為人沒有盡到受人所託,忠人之事的原則,在處理事務的時候,違反誠信為人處理事務的義務,這些違背任務的行為除了積極的行為以外,還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在內。

第四、致生損害於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

行為合於以上四種要件,才會構成背信。舉例來說,專櫃小姐故意把公司的產品低價賤賣給朋友,對公司來說產品被賤賣了而且產生財產上的損失,這時候會成立背信;拿錢給鄰居請她幫你買麵線不要香菜,她明知道你不要香菜卻在麵線裡故意加了一堆香菜,雖然違背了你的期待但是沒有財產上的損失,因此不會成立背信罪。

副理事長會不會成立背信罪?

副理事長沒有積極追查帳目不清的疑慮,然後自己做出決定不繼續追究會不會構成背信罪?關鍵就在於,首先要求理事長拿出錢來沖銷後就不繼續追究,協會有沒有財產上的損失呢?這就要靜待帳目查核以後才知道了。接著要看的就是到副理事長的權限與責任究竟是什麼呢?如果副理事長在協會的規定裏頭是有義務要為協會查清弊端的話,那麼自己做出不追究的舉動確實是有違背任務的可能。

《結論》

常常在與民眾諮詢時,聽到誤用背信罪的案例,造成民眾白忙一場,司法資源也因此浪費,千萬別再以為只要是違背誠信就是背信,倘若雙方只是未履行合約規定的義務,應該依民法的規定來主張違約責任,而不是主張刑法上的背信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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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蔡宜臻律師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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