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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財產需要計入遺產範圍嗎?|賴佩霞律師

武漢肺炎疫情全球發燒,各行各業都受到不小的影響,也使得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更一舉將2020年全球經濟成長率預估值調降至2.4%;是從2008的美國次級房貸引發的金融危機以來最低水準。而美國華爾街股市,也在短短的一週內熔斷兩次,刷新自1987年的「黑色星期一」以來的記錄。

相較於各行各業感受到的疫情威脅,對於律師業來說,或許民眾覺得疫情目前的發展完全呈現超展開、且目前無法控制的情形,最直接、明顯的則是諮詢預立遺囑及繼承相關議題的客戶也變多了。

如何確認遺產範圍

在處理繼承相關的議題時,免不了要先確認遺產範圍。

以往,關於確認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我們都會建議繼承人備妥相關資料後,前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詳見辦理不動產繼承三部曲

但國稅局提供的財產清冊,往往僅能供參考使用,假設被繼承人還有保險、基金等資產,在財產清冊上都看不到,則需要繼承人另外向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進一步查詢,非常耗費時間。

為提供更貼心的便民服務,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合作,先由臺北國稅局試辦,自去年即108年12月1日起,於該局總局、分局及稽徵所全功能櫃檯設立服務窗口,受理民眾申請查詢設籍臺北市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查詢之內容包含銀行存款、投資理財帳戶(如信託基金)、上市(櫃)股票、保單及銀行債務等,可以節省不少時間。

不過,這項便利的服務,目前僅限設籍於臺北市的被繼承人,繼承人才可使用,其他縣市的民眾還是得按傳統的查閱方式,分別向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一一進行查詢。

社會保險的死亡給付非遺產

依我國目前社會保險的納保人數比例來看,其中投保勞保比例超過6成以上。因此,實務上最常遇到的問題,則是依勞工保險條例可以請領的喪葬津貼及遺屬給付。但不論是喪葬津貼或遺屬給付因為各有不同設立的,都不是民法所稱的遺產(詳細說明可以參考請領勞保死亡給付,行不行?-拋棄繼承效力v勞保死亡給付請領)。

至於其他的社會保險,例如軍保、公教人員保險及農保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16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可請領之死亡給付,和勞保的死亡給付,均屬保險給付,而不計入遺產總額。

有指定受益人之的保險,未必都不用繳遺產稅

保險法第 113 條規定: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換句話說,若是在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之下,保險金額就不會列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

同樣的概念,也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被採行。主要是考量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分散風險、消化損失,若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因此萬一發生不幸事故時,基於上述目的購買之保單,經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減輕遺產稅負擔。

不過要再次提醒大家的是,在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且已指定受益人,當要保人死亡時,此時則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的保單屬於「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權」,需以要保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做為課徵遺產稅的基準(詳細說明:請小心!指定受益人的保險,仍有要支付遺產稅的可能-不可不知的保險實務操作見)。

因此,並非是所有已經指定受益人的保單,都不用納入遺產範圍。實務上以保單進行節稅動作時,請大家要特別留意。

希望透過上面的說明,讓大家對於在被繼承人身故後所取得的財產,究竟有哪些需要列入遺產範圍,能有初步的認識和瞭解。畢竟,「中華民國萬萬稅」,若是申報時有遺漏,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5 條規定,是可以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的罰鍰,千萬要小心!

原文出處

恆安法律事務所

賴佩霞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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