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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話|拋棄繼承及無人承認的繼承

前言

上一話介紹完繼承中超級重要的「遺產分割」,接下來本話內容的重要性一點也不亞於遺產分割。遺產要分割,前提當然是有遺產才有得分割,如果沒有遺產,或是負債大於遺產,基本上除非特殊情況,根本不會有人想要繼承甚至去分割,這時除了繼承以後的限定責任以外,還有一條路可走,就是「拋棄繼承」,雖然只有短短四個條文,但在實務上以及考試上仍然相當重要。另外「無人承認的繼承」雖然條文比較多,但基本上在實務上並不是那麼重要。

壹、繼承的拋棄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一、拋棄的主體

繼承權的拋棄,就是對被繼承人所留下的遺產以及債務作概括性地拋棄,所以要拋棄的前提當然是繼承權人才有拋棄繼承權的權利。當然,如果前順位的繼承人還在,後順位的繼承人當然不用拋棄,因為後順位的繼承人「沒有繼承權」。在實務上,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各繼承人都急著拋棄繼承,甚至於有後順位的繼承人搶先在前順位的繼承人之前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然後就被法院要求補正一些無法提出的證據或資料,所以就沒有辦成拋棄繼承。很多人都誤會是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但其實法律是規定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所以當後順位的繼承人收到前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的通知時,才開始計算三個月的期間,所以不用那麼急啦!

二、拋棄的內容「繼承權」

這裡所提到的拋棄,是對於繼承權的拋棄,是一個「權利」而不是對於個別的遺產。所以要拋棄就是包含所有的遺產跟負債全部拋棄,不可以只拋棄債務或是只針對個別遺產拋棄。

三、拋棄的時限

(一)繼承開始時

這很重要!筆者遇過太多人詢問,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能否「預先拋棄繼承權」?答案是不行!先建立一個概念:「不存在的權利無法拋棄。」繼承權的存在,是以繼承開始時為起點,那繼承什麼時候開始?當然是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根本還沒有存在所謂的「繼承權」,既然還沒有存在,要怎麼拋棄?

(二)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

一般正常情況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就會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知悉得繼承起」的時點會和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同步。但特殊情況下,例如繼承人長年在外或未與家中聯絡,不知道被繼承人已死亡或後順位的繼承人不知道前順位的繼承人已經拋棄(但這情況現行實務上不太可能發生,詳後述)。在實務上,在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情況下,各繼承人都急著拋棄繼承,甚至於有後順位的繼承人搶先在前順位的繼承人之前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然後就被法院要求補正一些無法提出的證據或資料,所以就沒有辦成拋棄繼承。很多人都誤會是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但其實法律是規定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所以當後順位的繼承人收到前順位的繼承人拋棄繼承的通知時,才開始計算三個月的期間,所以不用那麼急啦!

四、拋棄的方式

(一)書面為之

實務上拋棄繼承必須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通常是以戶籍地為準)的法院聲請,除了填具聲請狀以外,法院還會要求至少要提出:1.死亡證明(死亡證明書或是除戶謄本);2.繼承系統表(類似樹狀圖,就是被繼承人有哪些繼承人這樣);3.通知同順位之他繼承人或後順位繼承人的書面(通常是以存證信函為之)。

(二)無法通知時

當然啦,如果是民法第1174條第3項但書無法通知後順位的繼承人時,就不用書面通知了(例如後順位繼承人所在不明)。

(三)實務上作法

目前許多拋棄繼承的案件,前順位和後順位的繼承人會委請律師或地政士(代書)同時具狀,分別聲請(拋棄繼承是由各繼承人分別辦理,其效力僅對於聲辦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發生效力),這樣可以省去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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