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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話|遺產的分割

前言

本話所要介紹的「遺產分割」,是繼承中各繼承人的主戰場,大多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後,希望可以自由地去處分、使用或管理屬於自己的財產是人之常情,但由於遺產由共同繼承人繼承後,只要還沒分割的一天,就是處在「公同共有」的狀態,其中有繼承人想要使用支配遺產,就得看其他共有人的臉色,實在不方便。所以一定會上分割一路,若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沒有先以遺囑指定分割,繼承人就要自己去協議怎麼分割。但就總是只有那幾位了解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其他繼承人只要聽到可以分錢,連猶豫都沒有就直接在協議上面簽名蓋章了,後來才發現分配得一點都不公平,該怎麼辦哩?另一方面,若是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的分割,雖然大家一談再談,都沒有辦法全體達成共識,最後只能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了。本話的介紹,從遺產的共有屬性開始,到分割的方式,一定要好好了解啊!

壹、遺產的共有狀態

在共有狀態中,可以分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而就遺產來說,是屬於公同共有的狀態(民法第1151條),需進行分割,否則若是要對於共有物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都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才能為之(民法第819條第2項)。且公同共有的狀態並沒有「應有部分」(也就是「持分」)的概念,「應繼分」至多僅有「潛在應有部分」的概念。所以,希望可以對遺產自由的一自己所願去進行支配,那就不得進行分割。

遺產的處分、管理、使用、收益

(一)互推一人管理

對於遺產的管理,全體繼承人可以以協議的方式共同推舉一人,在遺產為分割前為大家進行管理(民法第1152條)。而所謂「協議」就是指契約的一種,全體繼承人要取得一定的共識,而最好以書面的方式立據。在我國民間通常都是以輩份較長者擔任管理遺產的責任,但若是繼承人中有其財務或法律專長者,尤其管理更能減少繼承人間的糾紛,並且定期公開管理的狀況,讓每個繼承人都可以知悉遺產的狀態,避免誤會及弊端的產生。

(二)使用、收益

就個別的遺產,每個繼承人都有使用的權利,且也不能排除其他繼承人的使用。而收益(例如出租遺產中的房屋,收取租金)應歸屬於全體繼承人,成為所繼承的遺產中的一部分。

(三)處分

應繼分(各繼承人可以繼承到遺產的部分,例如配偶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配偶分得1/2,而其他繼承人共分得1/2,再視繼承人的人數平分,若其他繼承人有3人,則各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應分得遺產的1/6)是潛在且不確定的,並沒有物權的性質,故繼承人並不得對此為轉讓或質押。

貳、遺產分割的原則

一、遺產分割的自由

遺產的分割是將遺產的全部視為一體,若要分割則是對於全部遺產去分割,而非個別的遺產。又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遺產由繼承人公同共有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所以為一種法定的公同共有,而為了有效利用遺產,促進經濟的流通,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二、遺產分割的限制

遺產可以自由的分割,有自由就有限制,相對地也可以透過一定的方式限制遺產的分割,而限制遺產分割的方式有以遺囑禁止分割,或是由繼承人間約定不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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