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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話|父母子女(一)

前言

結束了「婚姻」的介紹,接下來我們要介紹的是民法「父母子女」章的規定,在本章的內容中可分為「子女的稱姓」、「婚生子女的推定與否認」、「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與準正」、「收養」及「親權」等,父母與子女間,可能是因為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亦有可能父母在生下子女時,其間並沒有婚姻關係(可能是還沒結婚,也可能無法或不會結婚而沒有婚姻關係),其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要怎麼處理,法律依其不同的狀況,有不同處理的規定。另外,對於沒有血緣關係之人發生親子關係的收養,其限制及權利義務等內容。最後,關於父母對於子女的親權如何行使、親權的內容等等,都是基本且重要的法律基礎知識,對其認識有其一定的必要喔!

壹、子女的稱姓

在「子女的稱姓」可以分為「婚生子女的從姓」與「非婚生子女的從姓」兩個部分,分別介紹如下:

一、婚生子女的從姓

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一)子女出生登記前

父母在子女出生登記前,要以「書面」約定子女是要跟父親或母親姓,這個在子女出生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戶政事務所都會要求父母提出這份書面的約定。若是父母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成,則以「抽籤」的方式決定其子女的從姓。

(二)子女出生登記後

子女出生登記後,雖然父母在之前已經有約定子女的從姓,但只要是在子女未成年之前,可以經由父母雙方的約定,變更子女是要從父姓或母姓。而這個約定,一樣要以書面約定,若是沒有書面的約定,戶政事務所是不會進行辦理變更子女的從姓的。

(三)子女成年後

子女成年後,可以自己去辦理變更從姓,可以依其意願變更為從母姓或從父姓。特別注意,只要是變更從姓,只能變更一次,不能一下從父姓、一下從母姓,變來變去的。除非有下面所要介紹的狀況。

(四)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從姓

當有下列的四種情況之一發生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而法院在此變更子女從姓的個案考量,以「子女的利益」為其重點,當雙方對此子女從姓爭執不下時,會以在子女的日常生活上,以從父姓或是從母姓,較為有利,而並非從父或母各自的條件去做判斷,也不會因為僅由其中一方行使親權,就一定會從其姓氏。

二、非婚生子女的從姓

民法第1059條之1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一)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由於非婚生子女是生母與生父在沒有婚姻關係存續下受胎所生,而生母有分娩事實,與生母間自有親子關係,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5條第2項)。在生父認領其子女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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