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必看!談談夫妻日常家務代理權
前言
桃園某丁姓男子結婚後將存摺、印章交給妻子保管,並委託妻子繳交家中的水、電、瓦斯費及日用品費用,丁南嗣於2006年赴大陸工作,2014年返台後,發現除日常生活所需費用外,妻子竟然未經同意即將他的存款轉至自己的帳戶,甚至購買金飾、買賣股票、房地等,帳戶只剩50多萬元,於是向法院訴請妻子返還不當得利600多萬元……。
當結婚後收到另一半交給自己的存摺和印章時,可不代表裡面的錢都變成自己的喔,還是得看看對方交付時的真意到底為何,因此,今天就來聊聊婚後的日常家務二三事吧~
何謂「日常家務代理權」?
當男女雙方結婚成為夫妻後,即可能會為對方或家裡處理一些事務,因此關於日常家務範圍內所需處理的事項,民法1003條第1項是這麼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亦即在一般家庭日常生活中所需處理的事項,夫妻雙方都有代理對方的權限,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代理對方從事法律行為。
「日常家務之範圍」為何?
舉凡食、衣、住、行、醫療等一般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需處理的事項,都屬於日常家務的範疇。
例如:夫妻代收對方的信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 參照); 夫妻以對方名義向量販店訂購食材與家電用品;夫妻以他方名義雇工人修繕房屋漏水等等。
超出日常家務範圍:
代收信件也是有例外,如果夫妻感情不睦已經分居,彼此間形同陌路,根本不會互通訊息,我國實務這時就認為日常家務之代理權業已中止,因此,這時就不可再以配偶的名義代為簽收文件,不然會被認為已逾代理權限,而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喔(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56號刑事判決 參照)!
夫妻不得以他方名義簽立和解契約(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026號民事判例 參照)或申辦信用卡(台灣台北地院93年度簡上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參照)!
夫妻典當對方的財產、以對方名義借錢、簽發票據等,都超出日常家務範疇囉(台灣新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日常家務代理權如遭「濫用」,可以「限制」喔!
簡單講,就是太太雖然可以用先生名義向量販店訂購家電用品,但如果冷氣還沒壞,太太卻又訂購了五台新的來…這時候民法第1003條第2項就規定:「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先生就可以限制太太不能再買冷氣啦~不過量販店如果不知太太的代理權受限制,這時先生還是得付錢的。
結論
以本案例來說,丁男將存摺與印章交給妻子,是委託她處理家中日常開銷費用,因此除了水電費之外,購買金飾、股票投資、借款給第三人賺取利息、購地建屋,都非屬家庭事務的範疇,顯然超出丁男的授權範圍,丁男自然可以依據民法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訴請妻子返還囉~
黃志婷律師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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