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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支付命令,可別放著不理它!|黃志婷律師

前言

筆者日前提供法律諮詢時,遇到民眾詢問接到支付命令該如何是好?原來,這位民眾先是收到債權人寄來的催繳函,信中直指該民眾積欠這家公司9萬多元,要求清償。因為民眾覺得並沒有欠這家公司錢,便理所當然地認為這是時下常見的「詐騙集團」行詐手法,於是不予理會。

過了幾個月,該民眾收到地方法院寄來的一紙「支付命令」,指他欠某公司的債務應該償還,如有「異議」要在20日內提出,不過該民眾依舊沒把這紙支付命令放在心上。

直到幾週前,該民眾接到所謂的債權人來電,要他在月底前還錢,如果屆期不還,就會查封拍賣他的財產,由於債權人對於該民眾的財產狀況聊若指掌,不僅說出他有房有車,甚至還知道該民眾投資了哪些股票,讓這位民眾覺得事情似乎不太對勁,急忙帶著收到的支付命令前來詢問該如何解決……。

「支付命令」是什麼?

筆者仔細檢視了令該民眾覺得是詐騙手法的「支付命令」,初步確認應該是法院所核發的「支付命令」沒錯。那麼,支付命令到底是什麼呢?

簡單講,支付命令是種迅速簡便的討債手法,尤其在2015年民事訴訟法修法之前,確定的支付命令,其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於是不少詐騙集團就利用此程序,讓民眾無端背負債務,救濟無門。因此,支付命令新法修補法律漏洞,給予債務人救濟管道,以資解決。

「支付命令」的流程及效力?

首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是這麼規定的:「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如果債務人欠的是「金錢、支票、債券等金錢請求」,債權人就可以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 規定),「釋明」其債權請求的事實原因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 規定),並準備好要繳給法院的「規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 規定),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若債務人沒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 規定),這時支付命令就具有「執行力」,得作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 規定),債權人即可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財產總歸戶資料,然後聲請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的救濟?

步驟一: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

如前所述,收到支付命令時,可先致電法院詢問收到的支付命令究竟是真是假,如果的確是法院所核發的,務必要在收到後20日內,提出「異議」,以避免讓該支付命令具有執行力。

另外,由於異議不用附理由,所以只要寫清楚支付命令的案號,並在書狀中表明自己是要異議,就可以趕快到法院遞狀囉。

步驟二:提起「確認之訴」,並得繳交擔保金,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萬一來不及提出異議,這時也不用太擔心,因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仍然可以主張債權不存在,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並可以同時聲請願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結論

由於該民眾未能在收到支付命令的第一時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極有可能會持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該民眾的財產。

不過還好在支付命令新法下,該民眾仍有救濟途徑,也就是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並可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在訴訟確定之前,房子不至於會被查封、拍賣。但因為債務人必須先墊付裁判費,另需繳納擔保金,實在是筆惱人又逼不得已的支出啊。

因此,日後如果收到支付命令,可別以為這一定是詐騙,先撥個電話確認一下,如果是真的,就先異議吧!

黃志婷律師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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