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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就可以請求「贍養費」?那可不一定!|陳建佑律師

最近行政院提出了民法親屬編中關於「贍養費」的法律修正草案,草案將送司法院會銜。而在介紹修正的部分前,我們還是先來介紹「贍養費」這個法律上概念,再來介紹修法後將會有什麼樣的不同。

首先,所謂的「贍養費」是指,離婚時,非自願離婚的配偶可以向另一方請求一定的金額,目的是為了讓經濟上較為弱勢的一方在離婚後可以維持基本的生活需求,而不會因此頓時失去經濟依靠而陷入生活困難。

與「扶養費」及「損害賠償」都是不同的概念,這是大家常常混淆的地方,例如在某案件中丈夫外遇偷吃,雙方欲離婚時,一方可以請求子女的扶養費、因外遇所生的損害賠償及維持生活的贍養費等。

而在夫妻雙方都是有工作收入,而不會因為離婚後,斷失經濟來源、依靠,就不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這是最重要的前提。至於為什麼貴婦或是藝人在離婚後可以取得大筆鉅額的贍養費,大多是因為婚前協議就已經約定好,或是在離婚協議的時候雙方約定一定的金額來作為離婚的條件。

若是協議不成,而進入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法院會審視案件中,是否一方為非自願離婚;請求人為非過失的一方;請求人在離婚後將陷入經濟困難的狀況而難以維持生活;被請求人有無能力支付贍養費等等。

但是,若將來修法通過後,上面的請求人為非過失的一方將修正刪除,意味著只要一方將在離婚後生活上有困難者,即可請求贍養費,其請求的門檻降低。

在草案中也明定減輕或免除給付贍養費義務的狀況,諸如「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結婚未滿2年」、「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等情形。

另外,草案也定有權衡贍養費給付多寡的調整內容,如視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等狀況來決定贍養費的給付。

而在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時,贍養費的請求權即不復存在。贍養費需要在離婚時起五年內請求,若超過時效即為消滅。

陳建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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