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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言與真實-淺談測謊|黃志婷律師

新北市有名少女指控,父親從她就讀國小1年級開始,就不時藉機闖入她和哥哥的房間,伸出狼爪摸胸猥褻她,後來更性侵得逞。少女受不了告訴同學,老師輾轉得知後通報警方,檢警調查後依對未成年少女乘機猥褻及強制性交等罪起訴父親。

本案在法院審理時,由於少女的哥哥作證表示從未見過、亦未察覺父親有侵犯妹妹,加上少女驗傷也未發現陳舊性撕裂傷,儘管少女父親並未通過測謊,法院最終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父親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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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不過,不等於有罪‼

測謊在重大刑案中,有時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藉由複雜、精準的問題設計,突破被告心防,讓他最後俯首認罪。大眾多半也認為,被告測謊不過就表示他說謊,如果被告不願接受測謊,更是作賊心虛的表現。然而測謊真的準嗎?只要沒做,就可以順利通過測謊嗎?

首先,就介紹一下測謊是什麼。所謂「測謊」,是指因為一般人在說謊時,容易產生恐懼、不安等情緒波動反應,故利用科學方法,由施測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的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記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之技術。換言之,「測謊」在本質上並非針對「謊言」本身加以偵測,而是在檢測人體血壓、脈博、呼吸及皮膚導電反應引起之生理變化,用以研判受測人說的是否屬實。

然而測謊中的生理反應不一定全然來自說謊,如果受測者於施測時情緒緊張,或因為疾病、激憤、冷靜之自我抑制,甚或其他事件所影響,都有可能引起相同或類似之生理反應,因此是否說謊與生理反應的變化之間,並不一定有必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9號判決參照)。

例如著名的江國慶案,就是因為測謊未過而遭槍決,多年後重啟調查才發現他不是真正的凶手。

測謊鑑定需具備一定要件,才有證據能力

由上述介紹可知,測謊檢測未必準確,因此,實務上認為測謊檢測固然是鑑定報告,但仍須具備一定要件,才能採信。簡單來說,測謊鑑定形式上若符合下列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則具有證據能力:

1⃣ 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2⃣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3⃣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4⃣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5⃣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23號判決參照)。

回到本案,少女父親雖未通過測謊,但測謊鑑定只能作為補強證據,故仍然需要審酌其他證據,才能證明父親確實有猥褻及性侵少女。而據新聞所載,少女的驗傷報告並未顯示處女膜有陳舊性的撕裂傷,且少女對於是遭到父親猥褻或性侵的供述前後不一,加上哥哥作證從未見過父親性侵妹妹,因此法院審酌後認為全案罪證不足,判決父親無罪。

文後呢喃

到底本案少女是否真的受到狼父侵犯,從新聞內容尚不得而知,筆者略感疑惑的是,本案似乎只有父親接受測謊檢測,而少女、哥哥及母親則未接受測謊,考量到小孩如果沒有遭遇到一定的侵害,應該不至於控訴自己的家人,雖然說測謊不一定準確,但或可考慮讓少女、哥哥及母親一併接受測謊,也許最後可以獲得答案,亦未可知啊。

黃志婷律師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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