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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招領通知」就生效!?|吳俊達律師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近日,針對「民法上意思表示送達的效力問題」(參見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作出了裁定,裁定主文為:

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關於上述大法庭裁定主文及其衍生的法律風險分配,是否妥當,本文補充意見如下:

一、郵務機關有無製作通知單?

本文認為,此號裁定之後,可預見的是,未來訴訟發生時,兩造當事人/律師的爭點,勢必會跑到:郵務機關有無製作通知單?而這點似乎仍由「表意人」要先負舉證責任。

依照目前實務作法,就是由表意人依照「郵件編號」(在表意人的執據上)到郵政總局網站上查詢「郵件狀態追蹤」,並列印下來當成「文書證據」,提交給法院,但如果相對人仍然爭執「郵務系統顯示送達狀態」的「實質證明力」,法院通常就會發函向郵局查詢。

固然,依照郵務士作業的合理經驗法則,郵務士於投遞現場,為了連結上述「郵件追蹤系統」,都會填單、回報給郵局。

二、真正的問題

然而,真正的問題是:首先,難道郵務士沒有偷懶投遞、忘記黏貼通知書的例子?

其次,就算郵務士當場/事後已經填入系統,甚至當場都有拍照「黏貼好通知書於門首」(對了,就連哪裡算是門首,都可以爭執喔)這點,「郵務通知單」仍然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而消失,比如以下各種情境:

(1)鄰居屁孩手賤、
(2)被大風吹落、
(3)其他郵件或廣告文宣投遞時碰撞掉落、
(4)熱心外送員看到順手取下丟進信箱內、
(5)租客以為是詐騙集團文件順手回收、
(6)表意人自己跑去該地址,並撕掉郵務通知書(你怎麼知道不會發生?!)…………等等,

以台灣目前居住所信箱設置的狀況,郵務通知單可能合理遺失,導致相對人根本沒看到的合理可能情況,實在太多了。

而上述情況要由相對人舉證,事實上也不容易,因為不是每棟大樓房屋都有設置「監視器」對著信箱24小時清楚拍攝,可以事後協助相對人去釐清郵務通知單「消失的原因」。

因此,法律責任上,將上述這些原因的發生風險,一律歸責給相對人負舉證責任,是否公平,恐怕也需要好好討論。

三、本文建議

最後,本號裁定之後,建議當事人雙方在交易時,除了必須影印對方身份證影本當成合約裝訂的附件外,更務必留下對方的手機號碼,加入其他智慧通訊軟體的聯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Line、FB、IG、微信等)、電子郵件,並一定要在雙方交易的「任何契約內容」中均明訂下列重要契約「送達效力」條款(參考寫法):

(一)「雙方關於本契約履行過程中的任何意思表示之通知及送達,均一律以雙方指定之下列送達地址為準,且該地址如有變更均必須三日內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變動之效力。」;

(二)「雙方關於本契約履行過程中的任何意思表示之通知及送達,均得另以上述電子郵件或智慧通訊軟體方式通知他方,如能證明他方已讀取通知訊息,則視為與前項意思表示之實體郵寄送達發生相同送達之效力。」。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新聞稿

吳俊達律師

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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