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該如何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淺談勞動派遣的法律概念|蔡政峯律師
什麼是勞動派遣?
「勞動派遣」是指派遣單位(如人力公司)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並在契約中約定勞工須至要派單位(如企業或政府機關)工作,並受要派單位的指揮監督。勞動派遣最主要的特色在於「僱用」與「使用」的分離,雖然勞工法律上的雇主是人力公司,但實際上卻在要派公司服勞務。
這種非典型的僱傭型態雖然可以讓企業隨著淡旺季或景氣變化彈性調整所需的人力資源,但也同時造成許多法律漏洞,讓企業或政府機關得以規避法令、降低人力成本,派遣勞工不僅無法獲得法律保障,也常常在職場上遭受差別待遇。因此,立法院終於在今年修法將勞動派遣的概念明文納入勞動基準法的規範中,希望能藉此改善派遣勞工的工作環境。
2019年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上路,派遣勞工該如何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
1.派遣勞工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
過去派遣公司常常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時間一到,勞工須無條件走人,雇主也不用付資遣費。然修法後,明文規定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就算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的要派契約結束,派遣公司也該派新工作給勞工。
2.要派公司須連帶負擔薪資給付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22-1條)
如果派遣公司積欠派遣勞工薪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命令派遣公司給付薪資卻不給付時,派遣勞工可以請求要派公司給付薪資。
3. 要派公司須連帶負擔職業災害責任
(勞動基準法第63-1條)
派遣勞工實際上是在要派公司服勞務,要派公司本須負擔勞工衛生安全上的照顧義務。若發生職災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公司一同負起職災補償責任,加強對派遣勞工健康、安全的保障。
4. 禁止轉掛派遣員工
(勞動基準法第17-1條、第78條第2項)
過去實務上常常發生要派公司自己招募、面試、決定人選後,轉由派遣公司去簽訂勞動契約,或者資遣後轉由派遣公司簽約繼續任用等偽裝派遣的情形。修法後,明文禁止要派單位在員工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契約前先面試員工或指定特定派遣員工。若違反,除了可要求要派公司直接僱用該派遣勞工外,亦可處最高45萬元的罰鍰。
結論
勞動派遣在實務上早已行之有年,這種「僱用」與「使用」分離的非典型僱傭型態,創造了許多法律漏洞,讓派遣勞工無法獲得應有的法律保障。去年修法將勞動派遣納入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後,法律明文規定派遣的勞動契約必須是不定期契約,且要派公司要連帶負擔薪資給付與職災補償的責任,更明文禁止轉掛派遣員工。希望未來能持續修法保障派遣勞工的權益。
大仁律師事務所 蔡政峯 主持律師
想要接收新文章,請加入我們的Telegram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