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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家庭暴力,你必須知道的法律知識!

家庭糾紛其實很常見,但受到家庭暴力時,當事人常常沒有將證據搜集完全,以致後來提起告訴時,苦無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受害。所以我們今天要來介紹一下幾個家庭暴力的注意事項: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規範定義

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的規定來看,所謂「家庭暴力」是指,「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暴法第2條第2款)翻成白話文就是,當家庭中的成員(包含同居的男女朋友)對另一個家庭成員動手傷害、冷嘲熱諷、若是不聽話就不給錢等等方式。

而在家庭暴力法中所謂的「家庭成員」,除了一般民眾所知同住在一起的家屬(例如,同居在一起的父、母親、兄弟姊妹、配偶等)的狹義家庭成員外,其實所規範的範圍更廣,包含了前任的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現為或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等(家暴法第3條規定)。

那沒有同居在一起的男女朋友,也可以適用嗎?可以的,家暴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聲請民事保護令等相關規定,所以就算是未同居的男女朋友如果有「家庭暴力」的行為發生時,亦可如同「家庭成員」可以對之聲請民事保護令。而其中所謂「親密關係伴侶」,是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所發展的親密社會互動關係(家暴法第63條之1第2項),所以一般的男女朋友,就算沒有同居在一起,若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也可以準用相關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

二、蒐證的重要性

無論是要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蒐集證據是最重要的,原因是在警察、檢察署或法院在進行相關程序時,證據是最基本的要求,若是沒有證據,僅能描述,說服力將大打折扣。

蒐證並沒有一定的方法,只要能夠直接證明確實有發生事件,就是好方法。若是傷害的行為,被傷害者記得一定要在受傷的當下將受傷的部位拍照存證,前往醫院驗傷,向警察報案,並一併聲請保護令。除了拍照存證外,雙方間的簡訊對話紀錄、即時的錄音、錄影、在場的第三人等都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如果事發突然,可能沒有辦法即時去做到錄音錄影的動作,但若是發生的頻率頻繁,記得先做好準備,將事發當時的狀況攝錄下來。

三、如何聲請保護令?

在民事保護令中,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除了被害人可以聲請外,如果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而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而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一)緊急保護令:

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不限於辦公時間)向法院聲請,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其有效期間從核發時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二)暫時保護令:

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其有效期間從核發時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三)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的保護項目最為齊全(請見家暴法第14條),聲請上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辦公時間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其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保護令期間屆滿或屆滿前法院另為裁判失效。 

四、尋求法律服務支援

當受到家庭暴力之初就可以尋求律師提供專業的意見,作為將來行事的準則,不論是對於具體個案的蒐證方式,或是權利上的主張(例如離婚、監護權的爭取、損害賠償、刑事告訴的提出等法律意見),請務必記得!就算是經濟壓力較大的民眾,若需要律師的協助,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但一定踏出接受協助的第一步,不要再獨自自己去面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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