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及支付命令,你知道多少呢?
大雄在今年三月的時候,接到一封胖虎寄給他的郵局「存證信函」,信中說大雄積欠胖虎五萬多元,要求歸還。大雄想說他又沒有欠胖虎錢,而且想說這應該是詐騙集團的手法,所以沒有加以理會。後來大雄在今年五月的時候又收到地方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指他欠胖虎的債務應該償還,如有「異議」要在二十日內提出。
此時,大雄應該怎麼做才好呢?
《解答來囉!》
存證信函的部分
它是一種經郵局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之一種證明函件,寄件人經郵局寄發存證信函並經收件人收受後,日後訴訟中舉證所用。作用是主張權利、 中斷時效、留下證據、表達立場、進行交涉、警告對方、告知事實、使法律關係生效、使法律關係消滅、來行使抗辯。簡單說,它就是一份通知對方,且將作為將來準備訴訟的證據的文件。
支付命令的部分
支付命令係債權人聲請法院催告債務人支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裁定。在修法後,要求債權人必須向法院釋明其債權之請求事實原因及依據,而不像過往僅需簡單陳述請求的事實而不用負任何舉證的責任。而修正後支付命令僅具執行力,而不具既判力,債務人於支付命令確定後,仍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明訂法院得許債務人供擔保以停止強制執行。對於在舊法下確定之支付命令增定特殊的再審規定,增加舊法下支付命令受害人權利救濟的途徑。
所以當胖虎想要聲請「支付命令」對大雄請求金錢時,若是沒辦法向法院釋明清楚的話,其實法院也不會核發支付命令。若是法院還是核發了,也只有「得作為執行名義」所用,並沒有既判力,大雄還是可以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向法院聲請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最後,切記!若是收到支付命令,而債務人對於其債務是有爭議的情況下,一定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免得都已經被強制執行了,才開始想辦法處理,如此就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囉!在債務糾紛的狀況,若是對於法律風險不明瞭時,請趕快向律師諮詢,請律師評估風險,以免讓權益受損,甚至擴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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