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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買一萬塊虛擬幣,父母氣炸告電競公司!

新聞報導說:「桃園市就有一名9歲男童,自己到超商購買1萬多元的遊戲虛擬貨幣「貝殼幣」,男童父母發現後相當傻眼,氣得向超商及電競公司提告,並要求他們將1萬元退回。而案經一、二審後判超商免賠,而電競公司則須退還1萬元,全案定讞。」

看到這個新聞時,想到現在接觸3C產品的年紀越來越低,甚至國小生擁有手機也不是什麼奇聞軼事了,但花費一萬多塊去買遊戲用的虛擬幣可就新鮮了。先說後來沒超商的事了,因為只是代收款項,並非虛擬幣的出賣人,所以超商不需要負返還價金的責任。

在這個事件中,有兩個重點:

  • 其一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交易行為,原則上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雖然依其年齡或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交易則不需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購買遊戲虛擬幣算是日常生活所需的交易嗎?
  • 其次是電競公司在擬定定型化契約的時候,必須將未成年的潛在消費者考慮進去嗎?

民法總則中側重於未成年人交易的保護,未免未成年人因為涉世不深、智慮不周而倉促地去與他人做交易,所以才設有民法第79條的規定(詳情請見https://skslaw.co/post/view/1098),但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生活上仍有與他人交易的必要,例如買書、買文具、買麵包等的需要,所以在民法第77條但書中規定「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讓限制行為能力人還是可以自己做交易,只是要符合其年齡、身分及日常生活所必需。

在這個案件中,身為9歲的小學生玩玩手遊,在科技發達的現在,應該算是正常,但由於這位小學生在一個月內交易太多次,且總金額超過萬元(共有11筆為1,400 元、1 筆700 元、1 筆350 元、1 筆140 元、1 筆70元),似乎就不太符合他的年紀及日常生活所需的了,更遑論是偷父母的錢去買遊戲虛擬幣了!所以就回到了「須經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或承認」,小學生的父母當然拒絕承認,這些多次的虛擬幣的交易行為(買賣契約)也就無效啦!

其實電競公司對此沒有太大的意見,對於買賣契約無效也表示接受,但因為買賣契約無效後,產生了不當得利的返還責任。小學生的父母要求電競公司應返還小學生所購買虛擬幣的價金,而電競公司認為依據《會員系統服務合約》及行政院公告的《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我可以退你未使用的虛擬幣部分喔!」

但法院說,「不行!電競公司要返還全部金額。」主要原因是,既然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那電競公司所擬定的定型化契約中關於退費的部分就沒有拘束的效力。而關於《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法規命令的效力,法官在審判個案時,可以對其審查有無牴觸了憲法或法律,而不受該法規命令的拘束。而電競公司的退費約定,只能退還未使用的虛擬幣,就是將本應無效之契約有效化,而使契約處於未定致無效時之風險,完全轉嫁給消費者,與民法之規定有所抵觸,違反誠信原則,對於消費者而言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應屬無效。

在判決中,法官亦建議網路銷售業者應該去思考如何以「實名購買制」或「其他可經審核行為能力之付款方式」,來減少因契約無效所帶給消費者之風險,更去思考在不同個案適用時,會不會產生不公平之現象,這樣才是誠信之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