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話|運送(上)
前言
進入了法條很多、實務上與我們切身相關、很重要,但國家考試不太愛考的「運送」,但我們也不是專為考生所寫,而是希望大家可以多學一些法律知識。運送契約在民法區分為「物品運送」、「旅客運送」及「承攬運送」,雖然法條很多(民法第622條至第666條),但由於目前運送基本上都有定型化的契約約定,所以用得到法條的規定並不是那麼多。但就運送人與乘客的基本法律關係,仍有了解的必要。
壹、運送通則
一、定義
民法第622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基本上運送的本質上就是「承攬」,由運送人運送物品或旅客到一定地點為工作之完成。
二、消滅時效
民法第623條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基本上不論是物品運送或是旅客運送,時效在民法規定裡都算是短的(一年/二年),而物品運送較旅客運送更短,只有一年。
貳、物品運送
一、託運單/提單
(一)託運單在概念上,可以簡單理解為「託運人開具給運送人,告知運送物品內容之文書」。民法第624條針對託運單應記載的內容明文規定,並規定託運人應簽名。由於物品在交付運送人時常常是包裝好的,從外沒有辦法確實知悉託運的物品為何,為了確保託運的物品不要違反法律或具有危險性,方要求託運人需開立託運單。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運送物品內容實際上並不是託運人交付時所告知的物品,減少糾紛。所以在民法第626條即規定「託運人對於運送人應交付運送上及關於稅捐警察所必要之文件,並應為必要之說明。」例如報關或繳交相關稅款之申請文件,都會需要由託運人來說明(運送人根本無法確知內容物是什麼,要求運送人來說明也不太對)。
(二)而提單在概念上,則可以理解為「運送人開具給託運人,證明運送關係存在以及領取權人的文書」。民法第625條規定,提單內容除了與託運單內容大致相同外,另外需要填上運費、支付的人(託運人/受貨人),以及填發提單的日期地點。除了填載的內容以外,提單更重要的功能,主要是在誰持有提單,誰就可以領取物品(但在實務上除了一些跨國、大宗的物品外,一般其實不會用到所謂的提單)。基本上除非是禁止背書轉讓的提單,否則可以任意移轉他人(民法第628條),而物品的所有權基本上是跟著提單,交付提單給受貨人,基本上物品的所有權就移轉給了受貨人(民法第629條)。提單的性質上可以認定為有價證券,所以提單如果遺失/遭竊,和倉單一樣,經過公示催告後可以請求開立新的提單(民法第629條之1)。而受貨人領取了運送物後,提單就應該交還(民法第630條)。就像速食店取餐一樣,取餐時號碼牌就應該交還,免得領取運送物後,又拿著提單再要一次,運送人哪來的第二份運送物?這就發生糾紛了。
二、託運人的義務-告知義務
民法第631條規定:「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這也是為什麼易碎品要貼上相關的標籤或貼紙。而這裡的損害,包含了人或財產,除了物品本身以外,如果造成了運送人或運送人本身財產的損害,甚至受貨人或受貨人本身財產的損害,託運人都需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這裡的賠償範圍除了運送的物品本身,更可能包含第三人的人身以及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