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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話|沒收特別程序(二)

前言

本話接續上一話的內容,主要介紹「沒收特別程序」在法院審判進行時的大小事項,如法院進行審判、參與人權益的保障(準用被告訴訟上之權利、委任代理人、參與人之辯論等)、判決應記載的事項及上訴等。

貳、法院受理沒收程序

一、裁定前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4

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為了保障參與沒收程序聲請人的意見陳述權,讓聲請人、當事人等可以表示、交換或補充意見,及釐清該案件之聲請是否合乎法律的規定,並且法院可為必要的調查。

二、免予沒收之審酌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5

案件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沒收之聲請顯不相當者,經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同意後,法院得免予沒收。
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前項之同意。

若是在該案件所需要的花費的時間及金錢與沒收的標的物價值顯不相當時,法院可以在徵求檢察官或自訴人之同意後,得免予沒收,讓法院在決定的作成上有一個彈性的運用,以達到訴訟經濟的效果。但法條中也留了一個可以轉圜的餘地,也就是原本同意的檢察官及自訴人,可能因為後來發生了情事變更的事由,認為不予沒收不宜或不適當,可以在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而法院就此則應就沒收財產,進行相關的訴訟程序。

三、法院審理的結果

(一)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1項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准許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

法院認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三)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條之16第3項規定:「前項裁定,不得抗告。」而其所稱的裁定是指「准許」的裁定,至於「不准許」的裁定,對於聲請的第三人而言,有其權益保護的必要,故該第三人應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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