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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話|沒收特別程序(一)
前言
關於沒收的規定,在刑法中即有規定(於刑法第38至40條之2),而在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沒收特別程序(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是為了在沒收的對象為第三人時,使其可以參與程序而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畢竟「沒收」是國家對於人民財產權的剝奪行為,而人民財產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之一,需依法且有正當法律程序,始可為之。本話先就「沒收特別程序」中的類型做介紹,之後再來介紹法院審理的程序。
壹、參與程序
一、第三人聲請參與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
其要件為:
(一)聲請主體
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而所謂「第三人」是指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而犯罪行為人則包含被告及共同被告等。且「第三人」並不包含真正被害人,因法院是直接發還與被害人,故不會是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
(二)聲請期限
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也就是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第三審為法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