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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閱版】|第57話|特別救濟程序|非常上訴
前言
我們在上一話介紹完「再審」後,接下來介紹一樣是特別特別救濟程序中的「非常上訴」制度,與再審相同的是都是對於已經確定的判決提起救濟,而在非常上訴制度中,其目的在於「統一法令的適用」,而由最高檢察署的檢察總長來提起,而其中要以「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提起,原則上不進行言詞辯論等,其詳細內容請閱讀以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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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非常上訴的意義
所謂非常上訴,是指在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的審判是違背法令時,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的非常救濟程序。
貳、非常上訴的目的
其非常上訴的目的在於「統一法令之適用」,不需判決不利於被告。被告並無權提起非常上訴,對此有學者認為,現今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已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似可改採「保護被告說」,讓被告有權自行提起非常上訴。
參、非常上訴的對象
非常上訴的對象有「確定判決」及「確定裁定」,分述如下:
一、確定判決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而當該確定判決有判決違背法令或程序違背法令等原因時,即可對之提起非常上訴。
二、確定裁定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的規定中,僅規定「判決」,而就裁定而言,依實務見解認為若是確定之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效力之減刑、定執行刑、更定其刑或單獨宣告沒收等裁定,即可對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57號判決意旨)。
肆、非常上訴的原因
一、判決違背法令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依刑事訴訟法第37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所謂「判決不適用法則」是指判決理由中沒有將判決主文所由生的法則,也就是說要導出判決的結果,必須要有推論的過程及理由,而在推論的過程及理由中…….(以下為付費訂閱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