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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話|特別救濟程序|非常上訴

前言

我們在上一話介紹完「再審」後,接下來介紹一樣是特別特別救濟程序中的「非常上訴」制度,與再審相同的是都是對於已經確定的判決提起救濟,而在非常上訴制度中,其目的在於「統一法令的適用」,而由最高檢察署的檢察總長來提起,而其中要以「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提起,原則上不進行言詞辯論等,其詳細內容請閱讀以下介紹。

壹、非常上訴的意義

所謂非常上訴,是指在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的審判是違背法令時,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的非常救濟程序。

貳、非常上訴的目的

其非常上訴的目的在於「統一法令之適用」,不需判決不利於被告。被告並無權提起非常上訴,對此有學者認為,現今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已改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似可改採「保護被告說」,讓被告有權自行提起非常上訴。

參、非常上訴的對象

非常上訴的對象有「確定判決」及「確定裁定」,分述如下:

一、確定判決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而當該確定判決有判決違背法令或程序違背法令等原因時,即可對之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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